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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事講場】執法保密 守護國安

【港事講場】執法保密 守護國安

責任編輯:靜文 2026-10-11 22:33:49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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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滅罪行委員會宣傳小組委員、東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東區青年聯會主席  何猷亨

國家安全是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國安才能港安,港安才能家安。只有在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下,市民才能安居樂業,青年才能發揮所長、實現理想。

香港是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觸犯法例,便應承受應有的法律後果。特區政府及執法部門一直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

近期有案件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條例明確禁止任何人在知悉或懷疑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時,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或特定對象披露該項調查的詳情或相關資料,以防止執法行動受到妨害。此法例旨在防範在調查階段意圖損害調查而作出洩露資料或干擾證據的行為,確保執法部門能有效調查,並及時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調查資料一旦外洩,證據可能會被毀滅、串供或潛逃,令執法行動前功盡廢,正義無法彰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7條,同樣禁止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披露正在進行的調查,目的正是防止妨礙調查。

這類保護執法調查機密的法例絕非香港獨有,在普通法及成文法體系中均極為普遍。英國《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第39條訂明,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反恐調查正在進行而作出可能妨害調查的披露,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5年。美國聯邦法典第18編第1505條禁止妨礙執法程序,最高監禁5年,涉及恐怖主義可加重至8年;第1510條禁止意圖妨礙調查而披露傳票或披露限制,最高監禁5年;第798條禁止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恐怖活動調查的機密資訊,最高監禁10年。美國亦透過「國家安全信函」及法院命令,例如第2705(b)條及第2709(c)條,禁止通訊服務提供者向外透露調查;蓄意不服從法庭命令可依第401(3)條作刑事藐視法庭處理。加拿大《2000年犯罪得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第8條,亦禁止意圖妨礙調查而披露可疑交易報告,違者可判監2年及罰款250萬加元。可見,美西方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刑事調查時,同樣設有嚴格保密限制,甚至更為嚴厲。

依法維護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毫無關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8條禁止未經授權披露國安調查,第24條禁止發布具煽動意圖內容,目的都是依法維護國家安全與法治。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新聞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行使時須承擔特殊義務與責任,並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法定理由依法受到必要限制。將保護調查機密與新聞自由對立起來,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也不符合香港法治原則。

撲滅罪行委員會宣傳小組委員、東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委員、東區青年聯會主席何猷亨呼籲青年朋友,在資訊發達年代,社交媒體深刻影響社會。面對海量資訊,青年應提升媒體素養,持求證事實,不信、不傳、不造,避免被失實或偏頗資訊誤導,共同維護理性健康的網絡安全環境。青年作為社會未來建設者,更應正確認識執法保密的重要性,讓真相得以在不受干擾的環境中水落石出。只有築牢執法調查的保密防線,積極支持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共同維護香港的法治尊嚴和社會安寧,青年才能在這片土地上安心逐夢、施展所長,為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貢獻青春力量,共同建設一個安全穩定、繁榮昌盛、充滿發展機遇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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