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来,“今日头条”事件似乎并未止步于文字间的相互争论,在昨日《人民日报》的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专访中,于慈珂透露国家版权局正在对“今日头条”网进行立案调查,并且这个调查是基于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作为重点任务的“剑网行动”这个大背景。
在今日头条在完成C轮1亿美元的融资之后,各方机构,尤其是传统媒体,便开始不断质疑其版权问题,特别是在新京报《“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一文中,新京报明确提出了“今日头条”对版权人造成了侵权。
其实,“今日头条”的今日处境,和版权保护历史上的某些事件有着多少的相似之处:一种新技术的出现,不可避免的会对信息传播带来一定冲击。
在16世纪的欧洲,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并大肆牟利,一些启蒙的思想家相继提出了抗议,特别是德国宗派改革的领袖马丁 路德在1525年出版的《对印刷商的警告》小册子,犀利地指责印刷商的这种行为无异于拦路抢劫的强盗。一些列的权利示威最终促使英国议会在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简称《安娜女王法令》)。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合理范围之内,给予版权以充分的保护,就成立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实践中,基于职务创造,新闻媒体作为原创文章的版权人,往往对于自己采编人员的文章享受著作权。如果不经过著作权人,也就是新闻媒体单位的允许,不得从事相关文章的转载。当然,时事新闻稿件是被排除在权利范畴之内,因为时事新闻的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的为公众所了解获悉,孤儿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同时,因为这类新闻的单纯性,使得作者的智力投入很少,缺少了必须的创作性。
而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今日头条”并不属于新闻单位网站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同样地,在“今日头条”的介绍中,其也被形容为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这样一来,虽然,“今日头条”实际上从事了新闻推送业务,但是其不具有互联网新闻登载资质。
因为不具有新闻网站资质,“今日头条”本身并不能产生新闻,据其自身的介绍,“今日头条”在信息传播中作用在于,通过对资讯在社交网站上的传播情况以及成千上万个网站的数据挖掘,智能地分析出每时每刻最热门最值得你知道的资讯。
这种“推荐引擎、机器学习等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此外,为了获得更为高效简洁的阅读体验,“今日头条”还通过转码优化技术,将核心内容予以保留,将原新闻网页的附属,比如一些广告或者推荐予以“切除”。就在这挑选的过程中,对传统媒体的侵害“自然”生成。
仅仅站在版权的角度而言,似乎很难看到这种侵害。在其操作流程中,其没有将作品复制到其服务器上,仅是为公众获取新闻稿件设置了链接,根据《著作权法》 ,紧紧设置链接并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更为原始低级的复制、表演、广播、展览等侵权行为。
然而,众所周知,新闻媒体采写原创稿件是有成本,这种成本不仅来自采写过程,更来自采写团队的维系上。通过新闻产品的销售、广告的经营等方式,新闻单位能够回收一定的成本,虽然我们有可能抱怨这种铺天盖地的广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是新闻媒体的生存之道。
然而,深度链接技术的出现,似乎成了这种商业模式的噩梦。由于深度链接,使得用户很容易忽略阅读内容所属的原网站,又由于这种优化阅读的“人性化体验”,使得网页中的广告和推荐,也被屏蔽。这样一来,网站的知名度收到了极大地挑战,原创新闻的提供者也因为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与其说是版权的“窃贼”,到不如说是商业利益的“窃贼”,相较于流量而言,后者方为更大的损失。所以,有理由相信,国家版权局虽然开始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很有可能让传统媒体失望,而真正能够解决传统媒体与“今日头条”之间矛盾的,实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
正如“今日头条”预言的那样:“信息爆炸早已不是一个新词,传统的人工编辑无法可靠地筛选出热门高质量的新闻资讯。”如何创新互联网新闻的商业模式,让传统的新闻采编单位能够更加融入互联网的环境,这是在法律权利之外需要思索的另外一个话题,因为生产力的变化,毕竟会对生产关系带来冲击,这种冲击虽然短期之内会为法律所限制,但长远而言,未尝不是一种趋势。(于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