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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立会成「占中」指挥所

2014-10-10
来源:香港商报

   「占中」主脑霸路瘫痪交通干线,对市民造成莫大的困扰。在反对派议员包庇下,其「霸占」行为更伸延至立法会大楼。日前,传媒揭发反对派议员及其助理公然「协助」多达300名「占中」示威者,「大摇大摆」进入立法会大楼内留宿、享用洗手间等,将庄严的立法会变成「旅馆」及「公厕」,更利用立法会作为「占中」的指挥所。立法会设施属於公共资产,并非反对派议员私有,他们没有权让大批与立法会无关,甚至是正在从事违法勾当的「占中」搞手使用立法会设施,将立法之地变成违法乱港之所,这是对立法会的最大侮辱。立法会主席应彻查事件,追究违规议员责任,例如追讨有关成本等,并且勒令立法会保安采取果断措施,严禁「占中」搞手继续进入立法会。

 
  议员不可知法犯法
 
  根据立法会规则,议员所邀请之访客只可使用立法会内的资源进行与立法会事务及工作相关的活动,例如,《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及《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的相关条文指出,为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及确保在其内的人举止行为恰当,在会议室出席会议或在公众席旁听会议的公众人士必须向立法会秘书处的保安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旅行证件),以办理登记手续,通过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室或公众席入口的保安检查等。因此,该批所谓「访客」挪用立法会综合大楼范围内的地方和资源作示威活动用途一事,已经违反有关规则。
 
  最离谱的是,有反对派议员竟借用议员办公室以及立法会的房间,让「占中」搞手商议最新形势,拟订「占中」的对策。而大批「占中」搞手及核心成员,在期间不断进出立法会,并且利用立法会的设施向外面的「占领区」示威者发号施令,这俨然就是将立法会变成违法「占中」的指挥所。反对派及「占中」搞手的行径不但违反立法会的使用规则,更令立法会蒙羞。「占中」是一次违法的「占领」行动,策划者触犯的刑罚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10条的煽动罪;《公安条例》19条。「占中」还涉及其他相关的罪行,包括最严重的《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条,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罪,一旦定罪的话,最高惩罚为终身监禁,说明「占中」是一次严重的违法行动,并且对经济民生以及市民生活都造成巨大影响。请问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议员身为市民的代议士,怎可能让「占中」搞手利用庄严的立法会指挥祸港「占中」?立法会的职责是立法,但反对派议员却与「占中」搞手里应外合,知法犯法,还有何资格担任议员?
 
  莫视议会尊严如无物
 
  反对派议员将立法会中门大开,滥用议员证将一班「占中」搞手带入立法会,尽情享受立法会的设施,甚至用作违法之举,这种做法必须受到谴责和追究。事实上,反对派滥用议员证带不相干的人进出立法会进行各种政治勾当,过去已经屡见不鲜。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就以「接见访客」为名,长期借用立法会大楼十楼会议室,让一班激进派人士在示威冲击之后入内休息;反对派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以及会计界议员梁继昌,就各自在其办公室内设置沙发,让学联、学民思潮以及「占中」搞手在立法会开马拉松会议后「借宿一宵」。而犯案累累的范国威更多次带同外人到立法会大楼的议员「专用」休息室洗澡,大慷纳税人之慨。现在反对派更加将立法会当作「占中」指挥部,如此肆无忌惮,不但是目无纲纪,更视议会尊严如无物。
 
  立法会是香港人的立法会,不是反对派的立法会,绝对不能容许立法会变成违法「占中」的指挥所。行管会应立即彻查事件,并且严格执法,不能再将立法会借予不相关的人士,更不能容许反对派及「占中」搞手利用立法会地方策划违法勾当。
 
  何子文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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