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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揚基本法 堅決反港獨

2015-04-03
来源:香港商報

  作者:黃熾華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訂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香港回歸祖國18年來,儘管外部反華勢力和反對派興風作浪,但香港人和特區政府,堅持按基本法辦事、施政,使「一國兩制」方針得到貫徹和落實。如今,香港大學的一些教師、學生會刊物《學苑》以及某些反對派政客鼓吹「香港民族自決」、「香港獨立」,妄圖將香港分裂出去,因而港澳辦副主任張榮順在北京「港澳研究會」紀念基本法頒布25年會上警告:「一國兩制」要以國家認同為依歸,而不能為某些人為所欲為的舞臺。堅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這一不許觸碰的紅線,就是基本法的憲制法律原則。

  準確把握「一國兩制」

  「港獨」不能容許,是基本法首先規定了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領土。打開「序言」,就莊嚴宣告:「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香港回歸中國的原則和史實不可改變,豈一小撮殖民地孑遺和洋奴高喊「英國人回來」可以逆轉?復辟殖民統治和鼓吹「港獨」是癡人說夢。

  「港獨」沒有理據,是基本法規定了中央政府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根據國務院2014年6月頒布的《白皮書》闡明: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有決定權、權力新授權、行政指令權、施政監督權、法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其一,反「港獨」首先必須全面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含義。憲法第31條規定,並由基本法闡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國兩制」的關係是:「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的授權而不是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權多少權力,香港特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派生於「一國」並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而容許香港特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因而,「兩制」不能凌駕「一國」,藉香港的制度不同而鼓吹「港獨」,嚴重違背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原則和「一國兩制」精神。

  維護基本法權威

  其二,反「港獨」就要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更是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又是香港特區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依據,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訂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同基本法相牴觸。那種鼓吹「法官背後沒有主人」而放過為「港獨」而「佔中」的違法分子和暴徒,是否認法官背後的主人就是國家和人民,放棄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保障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職責的錯誤言行。

  其三,反「港獨」須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基本法由開宗明義到規定了特首及各級主要官員必須由中央政府作實質性任命,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是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職責,因而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的「8?31決定」,既真誠地決心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民主普選,也堅定不移地保障香港管治權牢牢把握在愛國者手中,是反「港獨」的有力武器,必須貫徹執行。

  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高揚基本法的偉大旗幟,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實質,落實各條的憲制規定,堅決反對「港獨」,是香港人當前應盡的義務和神聖職責。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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