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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隱私”越少,越能體現政府公信力

2015-08-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朱忠保

  官員的隱私權有必要受到限制,這是公眾對官員既有道德上的要求,對其涉及權力運作部分也有監督的權利。

  連云港市紀委干部何福康因發帖“舉報”副市長,涉嫌誹謗罪被公訴。7日該案宣判:何福康行為構成誹謗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何福康等4人當庭表示不服,稱將提起上訴。(8月8日新京報)

  檢察院認為,何福康等人的舉報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公眾質疑這是執法機關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因為被舉報人是副市長,執法機關就難免存在給被舉報的副市長背書,因此,檢察院所稱舉報是捏造事實,誹謗副市長,到底是否捏造事實,是否誹謗副市長,就非常有必要將舉報的內容公開,接受公眾監督,讓公眾作評判,評判舉報是否捏造事實,評判檢察院與法院有無替被舉報人背書,否則是難以消除公眾對此判決的質疑的。

  我們常說,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檢察機關稱,舉報人何福康是因私舉報,那么他因什么私呢?為什么不把他的舉報動機公開呢?何福康是大學法學院畢業,難道他不知道誣陷政府官員后果有多嚴重?作為紀委工作人員,難道他不知道,即使是讓他人舉報,難道就查不出來嗎?

  紀委干部舉報副市長涉腐,本應由紀委調查,紀委沒有調查,卻直接由公安機關辦案,檢察院直接提起上訴,程序是否違法?既然檢察院認為是捏造事實,誹謗副市長,如果副市長本人沒有問題,打鐵本身過得硬,為何副市長本人不提起自訴,而是檢察院提起公訴?

  另外,“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公開審理,這就有逃避監督之嫌。因為副市長手握公權力,被舉報存在腐敗問題,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官員就沒有隱私可言。官員的隱私權有必要受到限制,這是公眾對官員既有道德上的要求,對其涉及權力運作部分也有監督的權利。在公眾面前,官員的“隱私”部分越少,越能體現政府的公信力。如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不公開,辦案審案和判決有何公信力,公眾如何監督公權力?國家領導人曾多次強調,政府要創造條件讓百姓批評監督政府,為監督政府提供方便,就必須讓政府運作公開透明,包括司法機關辦案審案和判決都必須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政府才具有公信力。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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