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真是「很多壞人變老了?」近日「扶老被訛」事件,再度持續地刺痛著全社會善良者的神經。
四川達州「扶老案」已經過去兩年多,但對於事件中三位得到「委屈獎」小學生的家庭,糾結和顧慮如影隨形并未消失,據說摔倒的蔣婆婆一家也仍在喊冤。前日,當事人之一的小江將中國好人網頒發的「委屈獎」如數退還后。小江的父親江先生決定兒子轉學,一家人搬離了達州,委屈獎也化解不了扶老被訛的委屈。昨天,同類消息再傳,安徽安淮南師範學院的一名學生,8日早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并撥打了120。但老太家屬認為摔倒責在該女生。由於現場監控有部分處於死角,為此,這位大學生上網尋求目擊證人。
司法思維的缺陷所在?
沒有金剛鑽,就別攬瓷器活,扶老的「成本」已然越來越高。有個笑話,說三個富人在比誰有錢,一個說:我家傭人都開寶馬,另一個說:寶馬只是我家的運垃圾的車,最后一個說:我天天扶老奶奶過馬路。其他兩個羨慕地說:大哥,還是您有錢啊!
當然,這種網絡情緒化的渲泄,無可厚非,但畢竟無助實際解決問題,緩解扶老難,也許是一個系統工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雖然這看起來是一個道德問題,但其實要從法律層面進行理性的反思,這應該是一個突破口。很多年前曾經在「彭宇案」的一審判決中,法官就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進行推理分析,這從「彭宇案」的判決詞中表達得很清楚:「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幾個常理、情理分析,把彭宇扶老案中,原告證明被撞的舉證責任完全消解,僅憑「不合情理」的行為,而推理出「不是你是誰?」對被撞者思維偏袒和舉證制度偏袒,在司法部門調解和處理這種扶老糾紛中,非常有代表性,而這正是司法制度的缺陷所在。
強化舉證公平
因而如何科學、公正、公平地分配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就顯得至關緊要。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可以簡述為「誰主張誰舉證」。
在安徽該扶老糾紛案例中,為什麼老人不需證明自己被撞,而大學生卻需要證明自己沒撞?而且老人訛詐的成本幾乎沒有,訛詐不成也不用付代價,這不就間接鼓勵訛詐嗎?基於此,公安司法部門在調解和處理扶老糾紛時,首先要糾偏,從程序上強化「被撞者」證明被撞的舉證責任,以達到與「撞人者」同樣公平舉證責任。
顯然,讓誣陷者不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價,他們才不敢恩將仇報。簡言之,讓守法者不孤單,讓違法者存畏懼,好人才不難做,才能打好扶老難這場持久戰。路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