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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鉛水事件抹黑建制

2015-10-14
来源:香港商報

  立法會議員 譚耀宗

  自7月發生公屋食水含鉛量超標事件以來,民建聯一直高度關注事態發展。從居民角度出發,首要的工作就是安定民心及做好補救措施,為此,民建聯早期的工作主要是協助居民驗水、驗血,以及解決日常用水事宜。無奈,我們工作的優次卻被「泛民」陣營攻擊為輕視追究責任,甚或「為政府護短」等。但事實并非如此,因為民建聯早於7月上旬,已公開表明要求徹查事件原因,并根據調查結果追究相關人士或政府部門的責任。

  立法會非法庭

  7月至今,「泛民」陣營為了背后的政治目的,千方百計炒作「鉛水事件」,更藉要求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俗稱《特權法》)調查「鉛水事件」,將一切不附和他們意見的政黨,抹黑為「反對調查鉛水真相」,并在地區上大肆攻擊,在媒體上大做文章。如今,「泛民」陣營又故技重施,再次將引用《特權法》提上立法會議程。

  事實上,民建聯一直支持由陳慶偉法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事件真相,追究各方責任。現時,獨立調查委員會已就事件展開調查,而由水務署及房委會分別進行的調查,早前亦提交了前期報告。追查「鉛」凶方面亦有新進展,特別是水務署及房委會提交的兩份前期報告,已大底確定「鉛超標」是由於喉管接駁焊料含鉛。既然調查已有進展,立法會又是否需要「查埋一份」?

  當然,「泛民」陣營會質疑,由陳官領導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範圍不包括「裁定某人是否須負刑事或民事法律責任」,因而推論調查結果是沒有人要負責。不過,筆者想指出,調查委員會畢竟不是法庭,故不能亦不應該去「裁定」某人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同樣,立法會亦不是法庭,就算調查事件,亦要面對相同的限制。

  暫無必要引用《特權法》

  不過,調查委員會不能「裁定」某人的法律責任,不代表委員會不能確定或揭示某人須為事件負上責任,以供相關部門或機構跟進。其次,由特首到司局長都提過,政府會因應各項調查結果作跟進及追究,不會回避。筆者記得1999年短樁事件,當局曾任命謝肅方領導一個紀律調查小組追究失職官員的責任。因此,現階段,我們實在毋須過早下定論,否定調查委員會的工作。

  總之,民建聯認為現階段,立法會暫時毋須進行一個可能會「重复」的調查。我們應待上述的調查,特別是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公布最終調查結果后,視乎實際情况,再決定是否引用《特權法》介入。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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