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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拒港獨分子參選天經地義

2016-07-31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已報名參加新界西選舉的「港獨」分子陳浩天,被選舉管理委員會正式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特區政府昨明確指出,「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底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港獨」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選舉是莊嚴神聖的政治活動,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的規定而進行,必須依法辦事,參選人更要守法,選管會拒絕「港獨」分子參選,完全是體現法治的要求,做法也是盡職盡責,維護選舉的嚴肅性。

  近來,本港出現不少明里暗里主張「港獨」的組織,明目張膽鼓吹所謂「自決」,例如陳浩天就宣布自行建立「香港民族黨」,并提出所謂「六大綱領及最終目標」,其中包括「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云云,這類「港獨」組織的言行愈演愈烈,已經逾越了「言論自由」的界線,變成有計劃、有行動地搞「分裂」搞「港獨」,屬於違憲違法行為。

  眼下,這些「港獨」分子更是試圖登堂入室,企圖依靠吸納部分激進民意,參選立會并成為議員。其主張和意圖若得逞,立法會選舉豈不成為他們鼓吹「自決」、宣揚「港獨」的場所?甚至「港獨」分子可堂而皇之進入立法機關,這等於為非法大肆鼓吹、推動「港獨」的活動披上合法外衣,讓「港獨」分子通過立法會選舉滲透進特區建制,在建制內進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因此,拒絕「港獨」分子參選,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政治的需要,否則必將沖擊基本法和「一國兩制」。

  基本法第1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59(4)條訂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底觸。此外,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述法律已明白無誤地說明,鼓吹和推動「港獨」百分之百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立法會作為根據基本法所產生的立法機構,所有議員皆應嚴格遵守,擁護基本法也是每位議員的必然要求及基本前提。「港獨」分子與基本法相關條文有底觸,沒有資格競選議員。這與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同時,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選管會負責進行和監管選舉活動,并規管選舉程序;它的權責包括采取適當的措施步驟,以確保選舉在公開、誠實及公平的情況下進行。選舉主任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判定陳浩天一直所公開的「港獨」主張和行為違反《立法會條例》,依法決定陳浩天的提名無效,完全是負責任及依法行事。

  「港獨」違法禍港是社會共識,將「港獨」分子拒之立法會門外,是維護立法會議員的合法性以及議事堂的正當性,也關乎港人的福祉,絕不能讓「港獨」分子利用立法會破壞社會繁榮穩定。

  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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