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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應否決港獨派提名

2016-08-08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

  一直主張「港獨」的「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日前被新界東選舉主任何麗嫦決定其提名無效。至今,已經有7人因言行證明他們不擁護香港基本法而未能「入閘」參選。選舉主任果斷排拒「港獨」分子參選,既有堅實的法理基礎,也是「一國兩制」下對香港的政治要求。選舉主任在面對「港獨派」及反對派的壓力,能夠依法辦事,堅守原則,值得社會各界支持和肯定。一些「港獨」分子威脅傷害選舉主任的言論,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當局理應依法追究。

  選舉主任有法理依據

  正如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所言,選舉主任不讓個別提倡「港獨」的人參選立法會,背后有特區及中央政府作后盾,主要是要傳達鮮明信息,推動「港獨」的人將無法進入管治架構。而選管會作為獨立的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力和責任就立法會的選舉制訂規例、指引和安排,選舉主任按法例授權裁定候選人資格,其法定權力無可置疑。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亦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港獨」分子的主張違反上述規定,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因此不應該成為特區管治架構的成員。選舉主任裁定「港獨」分子提名無效,具有無可爭辯的法理依據。

  對於「港獨派」被拒於立法會門外,反對派政客反應激烈,更指責為「政治審查」,缺乏法理依據云云。事實上,《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第十六條和《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二條,已賦予選舉主任有認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權力,自然可對參選人的聲明及確認書作出查核。請問如果選舉主任不審核,又該由什麼人去審核?如果選舉主任沒有拒絕不合資格的人參選的權力,是否任何人報名就可以參選,這樣還需要選舉主任核實什麼?有關法例既然對參選人的資格有要求,自然就要進行核實,而法例正正是賦予選舉主任有關權力。現在選舉主任已經提出了充足證據解釋為什麼拒絕「港獨派」參選,而所引用的資料亦是真確及可查。這樣,「港獨派」和反對派還要反對什麼?難道他們認為在「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可以「自由」得連「港獨」分子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參選?

  不能以公帑資助港獨

  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既是法律界線,亦是一條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線,與參選自由沒有關系。原因很簡單,如果讓「港獨派」人士參選,可以成為合法候選人,并且接受傳媒訪問,出席電台、電視台選舉論壇,免費郵寄單張,這豈不等如以公帑讓這些人宣傳「港獨」?再推論下去,假如一些人成功當選,可以獲得逾千萬元的薪津,可以用公帑聘請助理,屆時他就可以議員身份在立法會宣揚「港獨」,而由於其議員身份,其言論將有法律保障,這豈不將立法會變成「播獨平台」?而其聘請的助理又可以落區宣傳「港獨」,搞「分裂」行動,這樣豈不等於以公帑資助「港獨」?為了防止這種情况出現,才需要嚴格把關,將「港獨」分子拒諸立法會門外,令他們不能進入建制,「毒」化立法會。對此,選舉主任責任重大。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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