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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生謬矣

2016-08-09
来源:香港商报

   丹尼士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指,要求參選人擁護基本法有相當大的灰色地帶,質疑若有人要求修改基本法,「可否說他這樣便不擁護?」他強調,即使有人以「港獨」為最高理想,亦可以擁護基本法,并循基本法途徑,說服港府和中央政府將第一條剔除。第一條內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對於「港獨」是否與基本法有根本抵觸,陳認為有不同論據,但以修改基本法而言,基本法「無講明哪一條可修改、哪一條不可」。
 
  陳景生似乎根本不清楚基本法的由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被英國占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并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
 
  亦即是說,「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乃基本法重中之重,故此基本法第一條便開宗明義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若果這樣堅實而富有原則性的條文都列入可以考慮剔除之列,而又假設真的剔除了,那麼便成為「兩國兩制」,基本法連最基本的原則「一國兩制」也被修改,豈不是名存實亡?
 
  就是為了9月立法會選舉參選人不明白一旦當選要擁護的基本法是什麼,選管會才訂立確認書,讓參選人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以及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與中國對香港既定基本方針政策有所抵觸等基本法原則性條文,這明顯是基本法的重點,提倡「港獨」,就等同鼓吹國家分裂,明顯與基本法相抵觸。那麼,為什麼陳景生還要說「基本法無講明哪一條可修改、哪一條不可」?他根本是裝糊涂!
 
  欠缺原則性條文的基本法就再不是基本法,就等如將陳景生的「人腦」換上「豬腦」后,陳景生就再不是陳景生,又或大律師公會主席由一個毫無法律常識的醫生當上主席便會顯得毫無代表性一樣。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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