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俊生
自貿區的制度創新將逐步複制到全國,這也是自貿試驗區超出以往的“盆景”式園區的意義所在。
近日,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和陝西6省1市新設立7個自貿試驗區。新設的7個自貿試驗區,將繼續依托現有經國務院批准的新區、園區,繼續緊扣制度創新這一核心,進一步對接高標准國際經貿規則,在更廣領域、更大范圍形成各具特色、各有側重的試點格局,推動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
加上原有的上海、廣東、天津和福建4省市的自貿試驗區,我國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省一級自貿試驗區已經有11個。設立這11個自貿試驗區的意義何在,作用何在?這無疑是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我國建立的自貿試驗區與國際上的很多跨國自貿區有一個明顯的區別,它們的主要目標,並不是為了促進經濟增長,而是側重於制度創新,通過自貿試驗區的實踐,創建一批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在上海自貿區建立之初,國務院和中央部門更多強調的是自貿區內的制度創新對區外的示范意義,“成熟一批,推廣一批”,應該說,這個原則至今未有變化。自上海自貿區建立後的3年來,中央有關部門根據這個原則,積極推廣上海等自貿區的成功經驗,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自從上海自貿區設立以後,各地出現了爭辦自貿區的熱潮。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經濟增速的減退使地方政府官員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因此都希望利用創辦自貿區的機會來給本地區經濟增長提供刺激。在早期的改革開放中,各地曾建立了大量的開發區、創新區,當地政府在用地、招商、稅收等多方面給入駐企業以優惠,它們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個“政績工程”。這種園區不過是在政策特殊關照下產生的“盆景”,因此今天已經不再提倡。但這種做法仍然為很多地方官員所習慣,各地爭辦自貿試驗區,不能說沒有一點這種習慣的影響。
正在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有一個議程,審議修改我國“外資三法”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這是在總結了上海等地的自貿試驗區成熟經驗後作出的推廣。這次法律修改如果能夠審議通過,將改變自改革開放以來運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資“逐案審批”的管理模式,成為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突破。另外,據商務部披露的消息,最近該部會同有關單位,總結了新一批可複制改革試點經驗,正在履行報批程序准備向全國複制推廣。可以想見,通過這些努力,自貿區的制度創新將逐步複制到全國,這也是自貿試驗區超出以往的“盆景”式園區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