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澎湃社論
《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但何謂“合理回報”十多年來都沒有厘清。
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開除患癌女教師”事件發生後,甘肅省教育廳召開民辦高校工作會議,對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辦學提出了相關要求,如民辦院校董事長和院長必須分設,民辦院校要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等,呼應了輿論要求。
“開除患癌女教師”事件發酵多日,牽出博文學院諸多問題,比如院長陳玲學曆造假。但最核心的質疑是商人辦學逐利忘義,整個民辦教育都有躺槍之虞。掙錢是爭議的焦點,陳玲自稱辦學校是做慈善,但她曾經的合作者卻說她想“立即掙大錢發財”,據悉該校門口還曾立石寫“財源廣進”。
民辦教育應不應該掙錢,應該如何掙錢的問題,爭論由來已久。《教育法》規定,教育是公益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再次強調,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事業。
社會的教育需求日益旺盛,完全由政府包攬並不現實,社會資本進入教育領域既是大勢所趨,也可為公眾提供更多選擇。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但何謂“合理回報”十多年來都沒有厘清。
掙錢不是原罪,如何掙錢才是關鍵。問題出在民辦之後的監管,而不是民辦教育本身。與其讓他們偷偷摸摸掙錢,不如允許光明正大掙錢,同時必須做好監管。當然,教育不能全盤商業化,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學校要有明確界限。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近年正在某些地方試點。現實要求探索要加快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