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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上隱身衣,旅遊強制消費一樣違法

2016-09-23
来源:京華時報

  作者:連海平

  不論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於什么目的,隱性強制消費都是不可接受的。對付隱性強制消費,一靠行政監管力量,旅遊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行事方式上要變被動應對為主動介入、變事後懲戒為事前防范,對違法企業“零容忍”。

  最近,京津冀三地消協聯合征集了100名調查員,對57條旅遊線路進行體驗式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旅行社是消費者體驗相對最差的環節,同時60%的體驗旅遊線路存在隱性強制消費現象。

  長期以來,我國旅遊市場處於“失靈”狀態,表現之一就是旅行社普遍打價格戰,旅遊線路價格沒有最低只有更低,低到“零團費”“負團費”。旅行社自然不是白癡,羊毛出在羊身上,旅遊市場失靈的惡果就是強制旅遊者消費。導遊強制消費態度之粗暴、手段之惡劣,令人匪夷所思。好端端一個全民旅遊,被強制消費弄得灰頭土臉,旅遊者怨聲載道。

  針對這些問題,於2013年10月1日實施的《旅遊法》作出明文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公允地說,“旅遊法”實施近3年,旅遊市場有了一些變化,明目張膽的強制消費現象大大收斂。誰承想,旅遊強制消費就像打不死的“小強”,穿上隱身衣,照樣大行其道。此次的調查結果昭示,隱性強制消費或已成潛規則。

  一些旅行社自作聰明,玩隱性強制消費小把戲,認為不存在強制消費,不過是掩耳盜鈴。譬如河北省“草原天路”和天津“盤山”,旅行社並沒有強迫旅遊者非參加自費項目不可,只不過,要是不參加自費項目便無法跟上團隊行程。如此一來,旅遊者的選擇權就成了鏡花水月。這種隱性強制消費手法看似巧妙,其違法性質卻不難界定。根據《旅遊法》第35條規定,“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表明旅行社安排自費項目本身就有違法之嫌;不參加自費項目就無法跟上團隊行程,更是侵害了遊客的合法權益。

  不論旅行社有什么苦衷、出於什么目的,隱性強制消費都是不可接受的。對付隱性強制消費,一靠行政監管力量,旅遊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行事方式上要變被動應對為主動介入、變事後懲戒為事前防范,對違法企業“零容忍”。

  二靠旅遊行業協會,對旅行社經營行為實行內部監督,杜絕旅行社惡性削價競爭,健全導遊激勵機制,並理順旅遊投訴渠道,對害群之馬實施懲罰。

  三靠旅遊者的消費自覺。

  旅遊者是權益主體,維權責任最大、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這種消費自覺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理性消費,二是權利意識。買賣講求“一分錢一分貨”,一些旅遊者並非不明白這個道理,可選擇旅行社時卻一味貪圖低價,非理性消費的結果必然是,貪小便宜吃大虧。當旅遊進入品質時代,旅遊者這種唯價格馬首是瞻的消費習慣得改。此外,一些旅遊者不注重與旅行社簽訂正規的旅遊合同,不認真了解合同條款,當權益受到侵害時也不注重證據保留……權利意識薄弱,不僅助長了一些旅行社的壞習慣,也為日後維權難打下伏筆。

  從顯性到隱性,旅遊強制消費“陰魂不散”,籲求各方思忖對策,妥善治理,還旅遊市場一片清淨。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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