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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坠井事件,该有人承担刑责

2016-11-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昌松

  若认为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太重,那么,至少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河北省蠡县鲍墟乡中孟尝村的6岁儿童聪聪,4天前跟着父亲在地里收白菜时,不慎掉进一口直径约30厘米、深约40米的枯井中。经过500多人、100多台大型挖掘机100多小时的救援,终于找到了落井的儿童,但遗憾的是,孩子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体征。

  为了拯救一名孩子的生命,这么多人爱心接力,在遭遇塌方、苦苦寻找不到生命迹象和发现不了孩子位置等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始终不言放弃,尤其是河北蠡县党政机关对该事件是重视的,还派出了一名常务副县长担任现场总指挥,使得救援工作有了组织上的保障。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聪聪不应白死,必须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政府的新闻发布中却未听到任何这方面的信息,还是有些遗憾。

  首先,中孟尝村村委会需承担聪聪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是铁板钉钉的事。

  《侵权责任法》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被害人作为原告主张窨井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自身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管理人的失职造成的,而应由被告即管理人就自身“尽到了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了,法律即推定其存在管理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原告主张,被告举证的情形,法理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即应由将来作为被告的中孟尝村村委会来证明自身“尽到了管理职责”,显然,该村委会难以完全这个证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据中国网报道,近年来河北地下水位下降,造成大量机井干枯报废,极易引发人畜事故。如何避免枯井坠入事故的发生呢?相邻一个村庄的村主任称,当地此类水井十分常见,只要发现水井枯了,就该在第一时间回填,再配上井盖。显然,这才是“尽到管理职责”的表现。而聪聪父亲描述,涉案枯井和地面相平,上面仅覆盖了一张薄板,薄板上盖了大约15厘米的土。这样处理的机井,简直就是一个引人入坠的“杀人陷阱”!

  当然,现在不少村委会没有多少家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等于实际有能力承担责任,如此儿童死亡事故动辄需赔偿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村委会往往无力承受,判决也会成为“法律白条”。

  其次,还应该有人为聪聪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承担行政责任。因为如果本案仅仅只能让村委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村委会承担不了也只能如此,那么,这样的问责机制根本警醒不了任何人,将来类似的事件难免再次发生。其实,我国法律并不存在如此严重的立法漏洞,相应的问责制度还是存在的。

  例如刑法规定,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中孟尝村村委会到底谁负责村里的水井包括废井的管理工作?如果村委会对此没有任何明确,那村委会主任即有严重的失职,因为其作为一村之主置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村委中连基本的职责分工也没有,应由他自己担责。无论哪种情况,负责枯井管理工作的村干部,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其不作为行为与聪聪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才是真正地尊重生命、敬畏生命表现。进一步说,只有村干部中有人对儿童落入枯井死亡事件负责,才能反馈性地引起村里对“枯井吞噬生命”之类问题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若认为追究村干部的刑事责任太重,那么,至少也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另外,鲍墟乡政府中分管村里安全工作的乡干部也难辞其咎。因为当地地下水水位不断下降,机井干枯报废现象十分普遍,乡镇即应有专门的分管干部,经常下乡检查落实这项安全工作。现在没有落实好,导致了儿童坠井身亡的严重事件,相关乡领导理应为此承担行政责任。

  必须指出,当地党政机关在观念上并未将聪聪落井事件看成一件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只是看成聪聪的父亲未看管好自己的孩子而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只看到组织大规模救援之满满的“正能量”。

  我认为,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当地政府的新闻发布中才没有检讨政府和基层社区组织在事件中的责任,没有表示要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认真追查并严肃处理;没有责令有关单位对聪聪的家人做好善后赔偿工作,以及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和干预。不能把悲剧演成喜剧,这恰恰是最值得认真检讨的地方。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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