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立法會宣誓事件再有新進展。特區政府昨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官裁定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四位立法會議員宣誓無效,及頒令議席懸空。繼早前梁頌恆、游蕙禎二人之后,或再有人因宣誓問題而失去議員資格。
基本法訂明,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也規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話,未就任者須取消就任資格,已就任者則必須離任。對於有人涉嫌違反宣誓要求,特區政府決定入稟興訟,乃履行擁護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憲制責任,是完全的依法辦事;與此同時,法院亦須依法裁決,不容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現,而這實為彰顯香港法治精神的應有之義。
事實上,法院在梁游二人宣誓案的判詞之中,便提出了許多釐清宣誓爭議的法律原則。原審時判詞清楚表示,違反相關法律要求的宣誓均屬無效和沒有法律效力,宣誓者并在宣誓當刻已失去議員資格。到了上訴法院,判詞進一步說明了唯獨法院具有憲制責任和權力作出審判,監誓者的看法對法院并無約束力。故此,一方面,梁游二人在宣誓當日拒絕按規定宣誓,已被依法判處喪失議員資格;另一方面,即使劉小麗、姚松炎、羅冠聰、梁國雄當時完成宣誓,惟法庭仍可依法裁定他們是否履行宣誓規定,其依據便是是否整體把握理解基本法第104條精神。上訴案判詞指出,要把基本法第104條放在基本法的整體規定中來理解,要放在香港特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進而對梁游行為的性質進行分析,得出與人大釋法一致結論,即取消二人議員資格是當然的法律后果,并且不允許再次宣誓。法官亦強調,議員就職宣誓是對特區政府和公眾有深遠影響的事項,相關人員非經正確宣誓無權就職。由是,便不難理解特區政府昨日為何又就四人的宣誓問題提請司法覆核了。
畢竟,上述四人在宣誓時分別以慢速宣讀、在誓詞加料、以反問語調讀出誓詞以及一直撐起黃傘,凡此種種,都可能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時,解釋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而在釋法說明上,宣誓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違反、褻瀆宣誓程序和儀式,或者故意改動、歪曲法定誓言或者宣誓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也是屬於宣誓無效。再加上,上訴判詞亦指出,人大釋法乃解釋起初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是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釋法并對法院具約束力。所以,四人行為今日受到法律挑戰,絕對是理所當然的。
說到底,如果有人違反宣誓規定,就必須承擔相關法律后果——這是純粹的法律問題,既沒從嚴抑或從寬的考慮,更不應滲入其他政治非議。的確,客觀效果上,幾個議席補選以后,反對派或會失去分組點票下的否決權,地區直選的多數地位可能由建制派贏得,因此,有人就譴責,這是當局的政治迫害云云。不過,問題的關鍵是,倘若他們依法宣誓的話,又豈會出現如今局面呢?一切都是他們咎由自取,與人無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