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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早加強監管航拍機

2016-12-03
来源:香港商报

  李明生

  日前,台灣夜市發生一宗航拍機墜機意外,螺旋槳險些割破一名途人眼睛。事件引起了香港熱議,只可惜,重點都放在兩名內地航拍機操作者,批評他們罔顧安全。然而,罔顧航拍機安全的,香港又豈是例外?當前,本港針對航拍機的監管便嫌極度不足。也就是說,對於今次悲劇,部分港人盡可隔岸觀火冷嘲熱諷,惟航拍機在港出現事故,可能僅是時間問題。

  各地監管嚴

  航拍機無疑存在極大安全隱患。簡單在視頻搜尋看看,世界各地都有許多航拍機墜機畫面,均屬有圖有片的真相。畢竟,航拍機是個新事物,操控系統和穩定性均未完全成熟。無論是遭強風吹倒,還是盲目撞牆撞樹,抑或突然機件故障不受操縱等等,都可能導致航拍機失控墜機,危及周遭的人、物安全。當中,航拍機愈是輕巧,無疑愈易受到氣流等外在因素影響,增加失控的風險;反之,愈是沉重的話,一旦發生意外,亦恐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故此,不少地方都正制訂監管法例。即如台灣,也在研究加入專門管理航拍機的條款,例如操作者必須登記持牌,另外日本則規定,不能在人多地方和指定建築附近使用(例如首相府、核電廠),澳洲還將海灘列為禁飛區,加拿大更要求有雲有霧一律禁飛,并且設有高度限制、以及必須在人、動物、建築物、交通工具的150米範圍以外飛行,法國甚至把整個巴黎列為禁飛區,而美國大部分的國家公園亦已禁飛。

  港宜加強立法執法

  有鑒於此,香港作為一個安全系數極高的地方,意外從來是一宗都嫌多;不過,對於航拍機的監管,目前雖不算白紙一張,但在針對性與力度等方面,由立法到執法都恐不足夠。

  其中,操作重量不超過7000克的無人機,除非用作出租或受酬之類,否則一律無需向民航處申請。換言之,7000克以下作镕暇用途的航拍機,現時堪稱「無王管」。事實上,現時坊間的航拍機便愈出愈輕,但如前述,這卻不代表愈來愈安全,好像螺旋槳就是高危武器了。

  此外,關於7000克以上的無人機,民航處現時縱有規範,要求它只可在白晝操作,操作員必須身處現場并目視飛行,亦不得在人、車、建築物等上空50米範圍飛行和在30米範圍內起飛降落,機場5公里範圍內均全面禁飛,等等。惟比較來說,監管力度無疑較上述提到的其他地方寬松得多。而更重要的是,眾所周知,類似違規情况在港可謂司空見慣,存在着嚴重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每逢有大型活動,就不難看到航拍機在人群上空劃過的景象。

  誠然,法治每重在阻嚇,較難事前禁止而多事后追究,而航拍機在遠距離操控之下,執法上亦難「人贓并獲」。不過,為了確保及加強箇中阻嚇性,向社會傳達必須安全使用航拍機的信息,當局除可研究頒布新的更嚴格的法規,亦可好像最近打擊違例泊車一般,趁即將來臨的大量聖誕除夕和農历新年活動,高姿態地執法以儆效尤,而這也是保障市民性命財產的應有之義。

  私隱問題宜留意

  安全以外,航拍機亦易衍生私隱問題。畢竟,航拍機隨處飛行,沿途無可避免會拍下大量影片,尤其在樓宇之間穿梭往來,可能連市民的室內活動都會攝入鏡頭。當然,現在航拍機數量仍少,但會日漸普及,甚至廣泛應用於物流貨運,多間公司便正研發以無人機取代送貨,屆時航拍機滿天飛,家家戶戶皆活在鏡頭之下的場景,還會是天方夜譚嗎?配合愈來愈精密的臉孔識別系統,於此大數據時代,市民私隱實正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

  本港私隱專員早已覺察問題,以下是他針對航拍機監管問題的發言:「航拍機可用作持續、秘密、靈活及有效的監察工具,為消除或減少對私隱的侵犯,航拍機使用者應尤其小心,特別尊重別人的私隱。他們應顧及和了解公眾的觀感,以及受影響人士對私隱的合理期望。他們應認真考慮采用其他侵犯私隱程度較低的方法來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另外,新聞稿還說:「鑑於航拍機的特點,例如流動性、體積細小及難以確認操作者,公署呼吁使用者應采取創新的措施保障私隱。」心水清者,當會留意到里面的「應」字,一方面航拍機操作者本身「應」自律,另方面其餘公眾則「應」自求多福。

  的確,關於私隱方面的航拍機新指引,署方并無添加任何新的法例規範,而僅僅作出了「溫馨提示」,列出使用航拍機時「請采納以下提議」,包括:小心策劃飛行路線,以避開飛近公眾及民居;制訂攝錄準則及刪除政策,避免過度收集個人資料;為影像進行加密保安工作;讓受航拍機影響的人士清晰了解航拍機的運作,例如拍攝時閃燈、預先宣布航拍機覆蓋地區、在航拍機貼上公司標誌及聯絡資料、拍攝隊伍穿上有公司標誌的衣服、以及提供私隱聲明的資訊及聯絡資料等。可看到,相關指引實無异於「無牙老虎」。

  事實上,科技日新月异,法例無可避免會有滯后。由無人機到無人車,以至共享經濟、金融創新等,都可能帶來種種問題,法律監管實須與時并進,不能等待出現狀况、造成人命或金錢的損失后,才后知后覺。

  說到底,對於台灣今次航拍機意外,香港絕不能以食花生態度觀之;汲取教訓,盡早加強航拍機監管,才是應有之義。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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