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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被责令禁售案一审逆转的启示

2017-03-3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俊慧

  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不是像苹果,就是像三星。这应该是国产智能手机在外观设计方面最大的特点。

  而当有一家国产手机厂商起诉称苹果公司iPhone6手机侵权时,自然会引起手机行业及广大民众的关注。

  2014年1月13日,佰利公司(全称“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并于2014年7月9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2014年12月11日,佰利公司在中复电讯公司商场处购得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随后,佰利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该案。自此,围绕佰利公司与苹果公司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正式拉开序幕。

  其中,就“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随后,苹果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而就苹果公司iPhone6系列手机是否对佰利公司“手机(100C)”侵权,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京知执字(2016)854-16号决定书,认定iP hone6/6plus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令中复公司、苹果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6plus手机,随后,苹果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2017年3月24日,上述两个诉至法院的纠纷都有了一审判决。

  其中,就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佰利公司“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就苹果公司、中复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佰利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京知执字(2016)854-16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确认苹果公司、中复公司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简单说,今年3月24日,就苹果公司与佰利公司引发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迎来了一个重要“顿号”,即佰利公司的“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有效,同时,苹果公司iPhone6系列手机不构成对“手机(100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而苹果之所以能赢得至关重要的“禁售令”诉讼,关键在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佰利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在程序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多处不当之处。

  程序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处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事项,包括:1)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将苹果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2)违反听证原则,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针对第27878号决定的相关意见;3)违反行政公开原则,对于苹果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第27878号决定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而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为:1)被诉决定对于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3)涉案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被诉侵权设计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

  而此案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最大启示有三,其一,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其二,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其三,面对来自不同机构或主体抛出的专利侵权大棒,也要合理利用包括专利无效宣告等法律赋予的各种救济机制,积极对抗或反制。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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