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在發言/大文傳媒記者馬靜攝
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今(27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黨和國家領導人、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粵港主要官員、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及有關專家學者出席。
以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在座談會上的發言全文:
尊敬的張德江委員長、各位領導、各位委員、先生們、女士們:
1997年7月1日早晨,五星紅旗在香港升起,向世界宣告香港回歸祖國的程序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式成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開始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的實踐,也正式開始。如今轉眼20年,究竟這20年基本法的實施情況如何,值得我們總結。
評估這20年的成敗,必定不忘初衷。特區成立的目的,載於基本法的序言裡,即:「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實證明,這個目的,已完全落實。
1.無縫交接,平穩過渡。
1996年12月11日,首任行政長官順利依法選出。雖然原來的直通車計劃被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的政制改革拆去路軌,臨時立法會在1996年12月按籌委會的決定而產生,目的在通過必不可少的法律,作出必不可少的決定,直至第一屆立法會選出,立法機關能正常運作為止。基本法第93條確保特區成立前的法官均可留任,而終審法院在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因此,1997年7月1日,政府架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正式運作。籌備政府在短短的三個月裡,審議了13件法例,包括經咨詢公眾後通過的《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的修訂,在1997年7月1日通過的《香港回歸條例》確認。該條例並確認了終審法院法官等的任命、法律的延續和詮釋的原則、司法機構的設立、法律程序及司法體系,公務人員體系的延續、若干財產及權利的轉移及擁有權,和法律責任的承擔。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議案,除了相關法例中的24件,因全部或部分牴觸基本法不被採用外,原有法律都被採用為特區的法律。全國性法律共11件被納入附件三在港實施,而在隨後短短幾年,通過法律適應化,特區刪除法例中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字眼,使之符合特區的法律地位。多個殖民地終結而發生暴亂、革命、流血等,香港的順利過渡,是因為有基本法作藍圖,而它的內容,為市民所接納,故此能達至無縫交接,平穩過渡。
2.維持繁榮穩定,資本主義制度不變。
按照基本法第5,6,105,106-119條,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保護私有財產,中央政府不在香港徵稅;特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不實行外匯管制,實行低稅制,促進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共事業和服務性行業等的發展。香港自1995年起,連續23年被傳統基金會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系;從1997年至2016年,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為3.2%,財政儲備增長98.5%,外匯儲備增加3.16倍,失業率在3.3%上下。回歸後香港經歷過兩場金融風暴,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衝擊,泡沫經濟爆破,工業衰退,周邊競爭力強,依然有這個成績,是得力於根基穩固,法治健全,政府廉潔,投資環境好,更重要的是,香港為內地企業提供良好的融資市場,也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例如CEPA,自由行,人民幣離岸結算業務,滬港通,深港通等等,讓香港能得到國家經濟強勁之利,兩制運作靈活之便。因此,從保持資本主義經濟和繁榮穩定而言,「一國兩制」為香港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
3.生活方式不變,人權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
基本法第三章保障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它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通訊、遷徙、信仰、職業、學術、文化活動、婚姻和生育的自由,法律咨詢和代理、行政訴訟、社會福利和勞工的權利、及原居民的合法權益都受到保障。《種族歧視條例》、《最低工資條例》,免費教育從九年增加到十二年,婦女事務委員會和扶貧委員會等都是回歸以後改善民生、保障人權的措施。加拿大的菲沙研究所發表的2016年人類自由指數香港排名榜首,這也是自2008年起一連六年的排名。1997-2016年,香港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在20年內增加3.8歲,是全球最高壽的地方;社會福利開支增長超過兩倍。生活方式能夠不變,是由於基本法給予的保障,以及法治顯彰的成果。
4.法治健全,司法獨立。
基本法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制度,包括法官任免機制,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任何干預。任何人嘗試影響法官的判決,受到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的刑事制裁,而經過試用期後,法官只可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經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調查屬實,方可予以免職,因此法官可以履行就職時的宣誓:無懼、無偏、無私、無欺地行使職權。香港有獨立和專業的檢控和法律人才,熟識法治原則,不但向當事人問責,還以法庭從屬員的身份向法院負責。市民在符合香港條件下能獲得法律援助、當值律師、免費法律咨詢等服務,有助取得司法公正。特區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不得與基本法及基本法保障人權的條文有所牴觸,因而在法律上、制度上和措施上,都能保障法治和司法獨立。回歸後世界經濟論壇的環球競爭力報告,一直對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評價,都是名列前茅的。基本法第35條給予香港居民秘密法律咨詢、選擇律師保護合法權益,向法庭尋求司法補救,並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20年來,司法覆核案件大幅增加,顯示市民對司法機關的信任,以及由充分爭取司法公義的機會。
5.民主發展,循序漸進。
近四任行政長官(1997-2017年)的選舉,從一個經4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改為由800人組成乃至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六屆立法會的直選議席,從1/3增加至1/2。自2012年起,從有些選民只有投一票權而有些有投兩票權,改為每名選民都有投兩票權,在選上達至平等。可見按照基本法45條和68條及循序漸進的原則,選舉不斷增加民主成分。很遺憾的是,受到反對派捆縛式的阻撓,2015年的政改沒有成功,否則特區已達到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的。這二十年裡,市民對民主制度有充分探索的機會,為日後政制發展累積了不少的經驗。
6.對外事務,發展良好。
回歸以後,香港按照基本法第150條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活動,和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以地區為單位的國際活動;大約200項公約及協議回歸後繼續在香港實施,並新增了100項左右。119個國家和半官方機構在香港設有領館或辦事處。150個國家給予香港護照持有人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香港還承辦了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和2008年奧運會馬術比賽等國際活動。這些對外交往,讓香港有更好的條件,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和「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計劃」的發展機遇。
因此,二十年來,基本法在香港的實踐,落實了「一國兩制」的構想,打穩了中央和香港的關係,明確了特區的法律地位,符合保持香港繁榮穩定的目的。然而,和任何新事物一樣,在實踐的過程,必然遇到各種的挑戰,加以時勢不斷的變化,避免不了爭議和矛盾。例如,全球都面對貧富懸殊、收入分配不均、住屋置業困難的問題、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競爭、本土主義的倡議等,造成社會分化,轉而對政府不滿。在殖民管治時期,市民對國家觀念薄弱,回歸後未充分接受國民身份的轉變和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政黨政治未成熟,對行政主導未能足夠支撐;對基本法條文和意義認識未夠深入,除熟識的原有的種種制度外,對憲制上的新規定,例如中央和特區的關係、中央對香港事務的權責、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的解釋權等等的抗拒,每每由此引起爭議,甚至以「占中」、「占旺」等違法手段表達不滿。這些問題,特區政府都意義沉著應付,以確保「一國兩制」的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不忘初衷。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立以來,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認真履行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158條規定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職責,3次就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5次就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共召開8次全體會議,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報告。5次釋法分別涉及居港權、政制發展、行政長官剩餘任期、國家豁免原則適用、法定公職人員任職及宣誓等問題。此外,香港基本法委員會還召開36次內部會議,每次換任前都要對五年的工作進行全面的總結,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換任後要討論和完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就今後工作做出規劃。在每屆任期內,委員會都密切關注基本法在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就落實基本法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問題。內地委員和香港委員依據共同討論形成的共識,以某些方式在有關方面討論相關問題時發表法律意見和看法,起到了準確理解和正確宣傳基本法有關規定的作用。多年來,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積極參加社會各方面舉辦的基本法論壇、研討會和學術研究活動,積極宣傳和普及基本法。
二十年過去,希望不要以香港遇到多少挑戰和困難來衡量特區的成敗,而是看我們如何應付這些挑戰,能否克服困難,吸取經驗。大浪淘沙,始見真金。在新一屆政府成立之際,讓我們以最大的勇氣、信心和決心,團結一致,把「一國兩制」落實得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