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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宣判:主犯陳文輝被判無期

2017-07-19
来源:香港商报网综合

  據央視新聞7月19日消息,“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在臨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六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今天上午9點,備受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將在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在6月27日的公開一審中,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在庭審之前,《法制晚報》稱,徐玉玉父親徐連彬曾對媒體表示, 未主張民事賠償,希望法院依法嚴懲涉案人員。徐連彬今天上午在法院外向記者表示,心情比較復雜,希望對涉案人員嚴判。今天將有三位親屬進去旁聽,徐連彬自己不能進去旁聽。

  律師袁椿暉表示:“這是一審第二次開庭,臨沂中院消息說是會判決。嫌疑人是假冒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而且造成了嚴重后果,我們希望依法嚴懲。”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判決如下:

  臨沂中院對被告人陳文輝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宣判

  2017年7月19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文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金鋒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進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熊超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寶生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賢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福地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詐騙款項。

  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文輝犯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犯詐騙罪,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4月20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一)詐騙事實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賃房屋作為詐騙場所,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的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詐騙電話,騙取他人錢款。撥打詐騙電話累計2.3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陳文輝在九江市、新余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3萬余次,騙得錢款共計31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被告人鄭金鋒在欽州市、海口市組織實施詐騙犯罪,并為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新余市實施詐騙時轉移贓款,撥打詐騙電話2.3萬余次,詐騙金額共計54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鄭金鋒根據分工,幫助轉移贓款,作用相對小于陳文輝;被告人黃進春參與九江市、新余市、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被告人熊超參與欽州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2萬余元,并幫助陳文輝等人在九江市轉移詐騙贓款。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寶生參與九江市、新余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1.1萬余次,騙得錢款27萬余元;被告人鄭賢聰參與九江市的詐騙犯罪,撥打詐騙電話2千余次,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陳福地詐騙金額8萬余元,在詐騙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事實

  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陳文輝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通過騰訊QQ、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成電信詐騙犯罪團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各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文輝還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行為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陳文輝一人犯數罪,應依法數罪并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报道

  “徐玉玉案”7名被告人一審均認罪

  据中新網报道,社會高度關注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今日9時將在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該案于上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等7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騙走9900元后死亡引關注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發放助學金的名義,實施電信詐騙騙走9900元。案發后,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心臟驟停,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發生后,公安部立即組織山東、福建等地公安機關開展偵查。經查明,此案為犯罪嫌疑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所為。公安部隨即發出A級通緝令通緝上述嫌疑人,至2016年8月29日,該案嫌疑人全部落網。

  2016年9月30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檢察院對徐玉玉被電信詐騙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陳文輝等7人,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2017年4月17日,該案經審查終結,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2017年4月20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該案。

  7名被告人一審均認罪悔罪 還騙取多地考生錢款

  2017年6月27日,該案在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新余市等地,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56萬余元,通話次數共計2.3萬余次,并造成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高考學生徐玉玉死亡。

  被告人陳文輝供述,2016年6月至8月,他們通過騰訊QQ、支付寶等工具從另案處理的杜天禹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并使用上述信息實施電信詐騙活動,其中就包括徐玉玉的個人信息,通過海量撥打電話,找到了徐玉玉,之后冒充教育局、財政局工作人員,以發放貧困生助學金為名,騙取了徐玉玉學費共計9900元。除徐玉玉外,這7名被告人還騙取了山東、福建等地多名高考生的錢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文輝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電信詐騙,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文輝以非法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辯論結束后,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后陳述,均表示認罪悔罪。

  徐玉玉死因成庭審焦點 專家:與詐騙存因果關系

  該案一審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訴訟各方的焦點是被告人的詐騙行為與徐玉玉的死亡是否有因果關系。公訴機關出示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見書證實,徐玉玉系被詐騙后出現憂傷、焦慮、情緒壓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況下發生心源性休克;行心肺復蘇后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而辯護人則認為,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徐玉玉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詐騙行為有因果關系,即便有因果關系,徐玉玉的死亡也是多因一果,不能將責任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

  臨沂市公安局法醫和兩名法醫學專家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出庭結合徐玉玉被騙前身體狀況,被騙后的異常情緒及醫院的搶救病歷等綜合分析,認為徐玉玉死于心源性猝死,與徐玉玉被詐騙之間有因果關系。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

  2017年7月14日,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定于7月19日9時在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文輝、鄭金鋒、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

  官方重拳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致他人身亡等從重處罰

  一系列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曝光引發社會關注,中國官方也出重拳打擊犯罪。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通告要求,凡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

  通告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柜員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24小時后到賬。

  通告要求,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泄露、買賣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依法打擊。對互聯網上發布的販賣信息、軟件、木馬病毒等要及時監控、封堵、刪除,對相關網站和網絡賬號要依法關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2016年12月6日,公安部會同銀監會制定出臺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實施細則。2016年12月20日,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研究出臺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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