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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公開征求意見 征稅對象改為4類

2017-08-07
来源:中国证券网

   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准,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為了與現行機動車技術標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一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是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三是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是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與《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即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確保稅法平穩實施。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一是根據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二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三是考慮到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主要用於建築施工等專項作業,不以載人或者載貨運輸為主要功能,因此,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四是國務院批准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可繼續授權由國務院決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的規定,有利於依法管理退稅行為。

[责任编辑:吴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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