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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可引領灣區金融法律建設

2018-05-09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麥振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季輝

  2017年7月1日,香港與廣東、澳門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這對於粵港澳三地而言都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機遇。粵港澳大灣區是世界上繼紐約灣區、三藩市灣區和東京灣區之後第四個世界級的灣區。這個大灣區由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和廣東省的9個城市組成,無論是港澳,還是廣東9市都應抓住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這個重大機遇,把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國際一流的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而香港作為一個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無論在法律制度建設,或者是營商環境方面都可以成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核心引擎。

  三地法系存在差異

  在大灣區的11個城市中,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的指引下適用一套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且都屬於英美法體系,而內地則採用內地法體系的法律制度,因此三地在司法體系方面存在不少差異。筆者認為,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協同發展,關鍵在於重點解決三個不同法系間的法律制度認同和差異問題,逐步實現法治主導型的區域經濟發展合作模式。同時,筆者感到,香港憑藉自身成熟的金融法律體系、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基礎設施,在構建大灣區核心金融法治圈方面可以起到積極的引領作用。

  香港具法律制度優勢

  香港引領大灣區金融法律建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香港有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包括完善的《上市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條例》等一系列成熟且符合市場需求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同時,借助目前香港交易所推出的深港通等互聯互通機制,三地有更多的機會和渠道互利互通,逐步減少三地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法律差異。筆者建議,香港應當發揮其在金融法律制度方面的優勢,引領和協助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制定大灣區經貿合作條例,實現大灣區的法治融合,推動大灣區的區域協同發展,構建一個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其次,借助香港從單一的金融中心向金融科技中心的轉型,港府可以考慮以優惠的政策鼓勵、吸引大灣區科技企業來港發展,加強三地在營商環境方面的交流和合作。目前,內地的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依託互聯網平台的新興產業發展方興未艾,港交所也已落實吸引新經濟企業來港上市制度改革。筆者相信,借助這個商業契機可以促進珠三角地區的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來港進行業務的發展,拓寬融資管道,從而促使當地政府改革並完善經貿政策和制度,力求在金融法律規則上與國際接軌。同時,立足於三地的跨境金融合作,逐步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金融法治水平相當、營商環境一流、法治創新卓越的示範性區域。

  第三,灣區中的內地企業除了積極的「走出去」,也應當積極促進大灣區企業在跨境金融、融資租賃等方面進一步創新和發展,吸引港澳企業去內地城市投資。深圳的前海經濟特區已經引入不少港資企業,允許港資在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中控股,同時允許港資企業優先在境內融資,這一系列的舉措都旨在加強內地與香港的經貿聯繫。筆者建議,可將前海經濟特區取得的經驗推廣到整個粵港澳大灣區,鼓勵更多優質的港資企業到灣區各個內地城市發展,借助港企的資金實力和規範的企業治理制度推動灣區進一步發展。同時,筆者也建議可以在適當的時機出台CEPA項下符合大灣區需求的法律法規細則,為三地的經貿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筆者感到,粵港澳大灣區的各個區域之間雖然存在法律制度差異和發展水平差距,但是三地企業可以利用並協調三地法律制度的差異,發揮各自所長,構建一個整體的良性互動和競爭機制。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在金融法律制度規範、專業法律人才培養、金融產品創新和融資管道多樣化等方面都應當發揮引擎作用,推動區域各地協同發展,形成一個以香港為中心,灣區經濟互補的大珠三角金融中心圈。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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