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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不可藐視人大常委會

2018-06-09
来源:香港商報

  吳桐山

  立法會繼續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主席梁君彥劃定36小時的時限,反對派一邊埋怨36小時不能確保議員有足夠時間發言,另一邊又想方設法浪費時間,一開始就提出終止待續,又不斷點人數,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

  不過更大的問題在於,反對派例如陳淑莊、陳志全等人,繼續叫囂「一地兩檢」草案違法,這是不能容忍的言論。

  以法院判決為依歸

  香港是法治社會,是非黑白,以法院判決為依歸。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但這種權力本質上是全國人大授予。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講得很清楚,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明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款寫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就是說,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尚且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當香港終審法院無法自行判定,就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釋法內容對香港的司法機構有約束力。用李飛的話來說,「授權者只能約束被授權者,被授權者只能在授權的範圍內來行使權力,不能質疑授權者」。

  法治社會必須尊重司法機構。舉例而言,一旦法院終審宣判被告罪成,無論多麼強勢的辯護律師,都不能質疑法院的判決,只能為被告求情,請求輕判。能否想像,法院已判罪成,但辯護律師還不斷在廳內叫囂,說「被告無罪」呢?這是不可想像的,律師一定會被法官制止,情況嚴重甚至會被控藐視法庭。但這種情況偏偏卻在立法會內上演。

  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判定「一地兩檢」草案合法,法理上沒有任何人可以質疑其合法性,如果某些人只是在體制以外發表個人意見,尚且可算是言論自由。但在堂堂立法會會議廳內,天天大聲叫喊違反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言論,這是否超越了言論自由的底線呢?是否已經構成藐視人大常委會呢?更何況,立法會議員無不宣誓效忠國家,全國人大常委會既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對其不尊重就是不尊重國家,難道不違背這些議員的宣誓?

  終止攻擊人大決定言論

  綜上,筆者認為,面對反對派議員無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繼續攻擊、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梁君彥有權、有責維護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權威,馬上叫停這些議員的發言,如不停止相關言論,應將其逐出會議廳。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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