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在論壇上就應否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針鋒相對。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泉州社團聯會會長 葉建明
針對「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近兩年的「港獨」言行,香港警方考慮按社團條例禁止其繼續運作。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當局首次引用相關條例。為此,香港警方進行了長達兩年的取證,警方合共800多頁的文件列舉民族黨的所作所為,並據此提出警方對其指控的法律依據。
不可衝擊「一國兩制」
警方特別強調,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有強烈和迫切的需要。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國家清楚表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及分裂國家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
「港獨」違反國家憲法,違反香港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對「港獨」組織不取締,對「港獨」行徑不嚴懲,香港「一國兩制」將難以為繼,這是所有香港人所不願意見到的。
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來之不易,並非是一個「自然而然」的結果。「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提出來解決中國統一問題的偉大構想,最早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但香港是第一個試驗區。以「一國兩制」方針解決香港這個歷史遺留問題的基本出發點是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照顧各方。這是一種制度創新,體現了國家對香港的包容和關懷,也體現國家治理的新思路。「一國兩制」尊重港人的現實利益,考慮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對於香港來說是最好的選擇。正如一些學者所說,「一國兩制」是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一國兩制」有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作保障。在鄧小平思想的基礎上,1982年,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三十一條提出「設立特別行政區」,指的就是實行「一國兩制」。1984年全國人大六屆二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具體闡述了「一國兩制」這一偉大構想,獲得大會通過,「一國兩制」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基本政策。為保障「一國兩制」順利實施,1985年,香港基本法開始起草。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歷時4年8個月,經幾下幾上後,完成基本法起草。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香港基本法。
正是鄧小平提出了「一國兩制」創造性的構想,香港的回歸才平穩順利,避免了歷史上世界其他地區因政權交替產生的暴力衝突,也才保障了香港市民的利益,保障了香港市民如常的生活方式。
回歸21年來,「一國兩制」實踐有目共睹,國際社會普遍認為「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成功。香港在世界的影響力、各種排名,21年來不斷提高,也印證了世界的判斷。而更多的港人在21年的風風雨雨中也認識到,什麼時候「一國兩制」的實踐順利,什麼時候「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什麼時候香港社會就更加平穩和諧。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認同:「一國兩制」是香港的生命線,必須守護。
反對派不應為虎作倀
但是,現在冒出的「港獨」組織要搞「香港獨立」,目標直指「一國兩制」。雖然,人們都相信香港「獨立」完全沒有可能,絕對沒有這個選項。但「港獨」對「一國兩制」的衝擊不能小覷。首先,它挑戰國家主權與安全,「港獨」既不承認「一國」,當然也不會承認「一國兩制」。而中央對國家統一,國土安全具有憲制性責任,絕對不會容忍分離勢力。如果「港獨」分離勢力做大,「一國兩制」還能得到充分保障嗎?
「港獨」不僅損害國家利益,同樣損害香港廣大居民的切身利益。「一國兩制」不僅是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同時也是香港各方的最大公約數,包括「泛民」也認同。那麼,當「港獨」挑戰「一國兩制」的情況下,社會各界理應團結一致,旗幟鮮明地反對「港獨」,並對其加以遏制,以保障「一國兩制」的順利施行,保障其行穩致遠。
但是,很遺憾的是,從本次香港警方宣布考慮按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後,反對派的反應實在不明智。他們對「港獨」明顯衝擊「一國兩制」的事實視而不見,聲稱「港獨」者宣揚「香港獨立」是「思想自由」,譴責政府的舉措是「以言入罪」。對於警方文件明確列出「民族黨」51項罪證,他們熟視無睹。在51項罪證中,九項「實質行動」,在在顯示「民族黨」是「有組織、有計劃」地推動「港獨」。民族黨骨幹在不同場合的講話,都顯示其會使用武力去實現「港獨」。難道這些證據還僅僅屬於「思想自由」,是政府「以言入罪」嗎?反對派的聲援,很難不令人想到這是姑息養奸,為虎作倀。
「一國兩制」與「港獨」勢不兩立,水火不容。反對派口口聲聲講自己「不支持『港獨』」,但在方方面面又體現出支持「港獨」的言行,呈現一種自我矛盾的分裂狀態。他們是要支持和捍衛「一國兩制」,還是要支持「港獨」呢?這是一個涇渭分明的界限,不容含混。不取締「港獨」組織,不遏制「港獨」,「一國兩制」無法順利推進,香港的繁榮穩定,香港百姓的好日子都是空話。源自於古希臘的《伊索寓言》講了一個《農夫與蛇》的經典寓言故事,值得所有人思考。如果反對派自以為要站在「道德高地」,捍衛「港獨」分子的言行「自由」,那麼,不僅他們的下場會與那名是非不分的農夫一樣,更重要的是,他們將把香港拖到萬劫不復的境地。這樣的結果,是「泛民」所希望看到的嗎?是每一個香港人所希望看到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