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潘錫堂
大陸自9月1日起開放台灣民眾申領居住證,已引發台灣蔡英文當局磨刀霍霍,將針對申領大陸居住證的台灣民眾進行管制,包括藉由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縮其公民權,但限縮的範圍、強度與深度,均猶待研議,惟部分立委甚至要求除籍,堪稱已嚴重違反民主法治的原則。對此,台方陸委會主委陳明通表示,對申領大陸居住證者將「寬容以待」、「沒有立即除籍的問題」,並持續聽取各界的意見。問題是,蔡當局早已定調要管制與懲罰的大方向,說要聽取各界意見,恐怕只是敷衍與應付而已。
領居住證與忠誠無關
首先必須釐清居住證的法律性質。台胞申領居住證者,必須限於特定原因,即在大陸就業、居住、就學。往昔,台灣民眾在大陸停留一定時間,均要辦理暫住證。居住證不過是取代以往的暫住證,並以此免除過去需要辦理的住宿與暫住登記。由於台灣民眾在大陸常反映要爭取「同等待遇」,因此大陸政府乃提供給在大陸工作求學經商的台胞,讓其享有與大陸民眾相類似的生活待遇,堪稱居住證提供的功能與台胞在大陸生活與發展的需求脗合。換言之,居住證僅登記居住的事實,並提供生活與出行的便利,即非如美國綠卡提供永久居留權,更與戶籍完全無關,何況陸方強調,在大陸的台胞申領居住證,不須放棄台灣的身份證與戶籍,也不需要具有大陸的戶籍,因此並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正因如此,蔡英文當局擬修法管制與懲處申領大陸居住證的台胞,其實自暴其信心不足與殘民以逞的窘態。第一、居住證既不是身份證,又不涉及「國家認同」問題,惟蔡當局卻認定申領居住證的台胞,即是對台灣不忠誠、有背叛之嫌,必須予以懲罰;其實,台生赴大陸就學並非一定會改變其政治信仰與認同,更何況申領居住證的台胞絕大多數僅為了生活便利,根本與忠誠與否完全無關。
動輒懲罰只會造成離心
第二、有立委提議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持有居住證者除籍,更屬荒謬至極,此舉已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任何執法行為,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然而,從蔡當局要求申領大陸居住證者申報登記,到限縮公民權,甚至除籍,在手段與目的之間已不成比例,大大違反「憲法」的「禁止過當」原則。尤其公民權如擔任公務員、為公職候選人、行使選舉及其他因公民身份而享有的各項權利,皆受「憲法」保障。蔡當局要限縮申領者的公民權,等同視其為犯罪行為,真是離譜至極。
第三、台灣民眾領外國居留證如美國綠卡、加拿大楓葉卡者比比皆是,均不曾規定必須申報、要處以行政處罰、限縮公民權,甚至取消戶籍。當台灣民眾並無背叛時,蔡當局為其謀取福祉猶恐不足,竟反而施以懲處,則別迫只為生活便利的台灣民眾選邊站。
總之,蔡當局要力推修法,除了要求申領大陸居住證者申報登記並明訂罰則,尚擬進而限縮其公民權。然而,「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公民權,只要未妨礙他人自由或無緊急危難等問題,是不得以法律限制的。若要限縮公民權,總要先證明申領居住證者有背叛或有忠誠疑慮,否則動輒剝奪公民權,已然「違憲」。陳明通說「沒有立即除籍的問題」,但就不保證未來會不會變卦,又說「寬容以待」,但要限縮台灣民眾的公民權,如何能算是「寬容以待」?最後,居住證既是兩岸制度的競爭,也是兩岸當局爭取民心的競賽,蔡當局不思為民謀福,反而動輒懲罰民眾,只會造成民眾離心離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