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建議,針對美容及健身的預繳式服務消費合約立法設定冷靜期,並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事實上,冷靜期不單有利顧客,其消費信心得以提高,對行業銷售也有正面作用,確保整體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一買一賣,理應你情我願。然而,部分商戶卻透過不良銷售手法,包括以威嚇手法等迫人簽約。自2012年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生效以來,截至去年底當局便接獲逾千宗涉具威脅性營業行為的投訴,意味顧客消費都是不情不願、甚而在詐騙欺瞞下進行。本來,上述條例理應提供足夠規範,惟大多數消費者卻更傾向討回款項,不願參與刑事檢控程序,故過去成功檢控數字一直偏低。現政府化繁為簡,建議立法設立冷靜期來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先針對高佔期內投訴77%之多的美容和健身服務,容許顧客在簽約後一定時間內單方面取消合約。將適用門檻訂於3000元,參照過往經驗已夠涵蓋九成投訴個案,何況相關美容合約的金額中位數高至34280元,健身合約亦達20000元,反映建議門檻實在難以言低。至於諮詢文件提供的兩個選項,一是將冷靜期和退款期分別訂於3個和7個工作天,二是分別訂於7個和14個工作天,亦跟國際上普遍設計基本同步,並不存在過分偏袒商家的問題。
自由經濟乃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有形之手」誠不應過度干預市場。既不代表容許銷售手法「無王管」,放任難免易生亂象;也不代表要「管太嚴」,以致窒息了營商與經濟的活力——兩者必須取得適當平衡方成,不能夠顧此失彼。
在自由釐定合約的基礎上,冷靜期已較傾斜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了,尤其新建議不僅針對威脅性銷售,而是針對整個威脅性銷售的行業,亦即多多少少「一竹篙打一船人」,好些美容健身的良民商戶都被網羅其中。所以,於冷靜期必得設立的大前提下,社會各界在討論冷靜期釐定孰長孰短時,實不得不考慮對商戶的負面影響,包括會否嚴重損害現金流的管理,好像傭金計算及再投資等,以至會否出現顧客濫用冷靜期之窘。關鍵是,一方面須確保消費者可於合理時間內取消合約,另方面亦須將可能衍生的副作用降至最低。商戶也要明白到,冷靜期雖容許顧客取消合約,但顧客日後得以更有信心地消費,長遠來說肯定有利業務提升,生意不一定因此減少。說到底,唯有妥善監管,才能夠締造優良的交易環境,買賣雙方皆必然有益。
「先易後難」優先針對投訴多、涉及金額大的美容健身服務合約,無疑有助當局累積經驗。展望將來,政府亦宜秉持「志不求易、事不避難」精神,舉一反三,將冷靜期措施循序漸進地擴至其他行業。其實,在金融產品銷售方面,金管局和證監會亦已引入落單冷靜期和售後冷靜期,過去多年來運作良好,不但鞏固加強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信心,某程度亦為今次新措提供了示範作用。在接下來的3個月諮詢期,社會各界誠宜繼續為冷靜期的立法提供建設性建議,在消費營商環境不斷完善的情況下,香港作為購物天堂的金漆招牌必能愈擦愈亮。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