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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在處理印花稅事宜上一直依法辦事

2019-03-05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日(5日)在回應印花稅事宜時表示,特區政府在處理印花稅事宜上,一直依法辦事。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41(1)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府、公職人員法團或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均無須繳付任何文書可予徵收的印花稅。第41(1)條就繳納印花稅的豁免並無附帶條件。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可獲豁免繳納相關印花稅。在香港回歸前,當時的英國政府亦獲相同的印花稅豁免。

  中央人民政府駐港部門的子公司如在香港購買物業,特區政府會根據《印花稅條例》第52條豁免其繳交相關印花稅。原則和第41條的一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或披露個別個案的相關資料。

[责任编辑:李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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