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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仁文:死刑數據該不該公開?

2014-11-12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劉仁文

  『從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公認的死刑判決和執行大幅度地下降——保守的說法是下降了一半;樂觀的說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

  劉仁文 著名刑法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

  死刑改革近年來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刑法修正案(九)》準備取消9個死刑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刑法修改條文公佈在網站上,徵求全社會的意見。條文公佈的時候,包括鳳凰網等全國各大媒體都打了我的電話,有的問題來不及一一回應。借此機會,我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死刑數據依舊成謎

  國際國內公開的報導都認為我國現在是全世界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當然我們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統計資料說明,世界上所有國家的死刑量加在一起的總和也沒有我們中國多,平均數也只能占到五分之一。那麼,這就帶來問題了。

  不管這個資料是真是假,我國的死刑資料還沒有公開;公開的話,可能絕對數確實比較大;但不公開的話,要說今年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又不告訴死刑資料是多少,怎麼證明呢?在全球化的時代裡,這些問題恐怕回避不了。

  《刑法修正案(九)》實際上已經準備了快一年,本人也參與了立法機關的一些內部研討。實事求是地說,最後公佈的9個死刑罪名比我們想像的要多,我們事先覺得這一次能夠取消4到5個就已經不錯了。這給我一個啟發——是不是更高層的領導有時候思想比我們還要開明?覺得死刑問題小打小鬧地解決,恐怕無法應對社會上、國際上對我們人權態度的指責。

  就算這一次這9個死刑罪名全部取消,我們還有46個死刑罪名。從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來,公認的死刑判決和執行大幅度地下降——保守的說法是下降了一半;樂觀的說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死刑資料是多少,還是不能公開。因為這個數字太大了,公開以後可能在國際上更不好說話、更被動。所以,現在的任務非常艱巨。

  廢除死刑是國際趨勢

  這一次《刑法修正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出乎我的意料。早在3年以前的2011年,我們第一次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那一次也是出乎我們的意料。那時候我們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國要減少死刑會從哪一個罪名開始下手,沒想到立法機關不是只減少一個,而是一下拿掉了13個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也是出乎我們的意料。在2005年,我們參加一個國際人權對話,當時有西方學者就說,如果中國不在2008年奧運會之前對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變革,就會抗議奧運會。我當時就說,中國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飽受西方國家的欺負,現在中國已經強大起來了,難道因為一個奧運會你們抗議我們就修改死刑嗎?

  但是,實際上我們現在承認,在2008年的奧運會之前,也就是2007年,我們把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了。雖然表面不說,實際上它是基於國際社會的壓力。所以,現在我們生活在一個全球化的社會,經濟上的實力已經是舉世公認的了,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們要跟上來。

  從2007年死刑下降一半,到2011年一下減少13個死刑罪名,到這一次又準備取消9個死刑罪名,應當說步子比我們想像的要更快。但是現在仍然不能公開我們的死刑數量,因為公開以後這個數字可能與國際社會的期待離得很遠。國際社會現在是什麼情況呢?70%以上的國家(大概是190個)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已經廢除死刑了,還有不到30%的國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還保留死刑,但是實際中真正執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參考消息》上的一個報導稱,2012年全世界只有21個國家真正執行過死刑。其中包括像日本每年都是10個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國,每年也是10個以下;美國現在每年大概是三四十個。相比較而言,我們國家的數字比它們要大得多

  儘管從2007年以來我國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是相對國際上這樣一種廢除死刑的趨勢——只有二十幾個國家包括臺灣地區,執行死刑,並且每年就執行幾個,就不可同日而言了。

  “最嚴重的犯罪”到底該如何定性?

  有一個國際公約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在1998年我們就簽署了,簽署以後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現在,這個公約都沒有被批准。因為批准以後,我國每年都要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報告,說明這個公約的有關條款落實得如何,這是成員國的義務。包括去年的廢除勞教制度,一系列的改革都在朝著這個公約的要求進行,如果不廢除勞教,公約裡面的這一條款我們就很難去兌現。

  這個公約是1966年在聯合國通過的,那個時候世界上的多數國家還有死刑,公約要求世界各個國家盡可能地廢除死刑,但是實在做不到怎麼辦呢?“死刑只能夠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這個條款怎麼理解?什麼是“最嚴重的犯罪”?伊朗認為通姦也是最嚴重的犯罪,朝鮮可能有另外的解釋,中國過去認為盜竊罪也是最嚴重的犯罪,而現在我們又說貪污罪、受賄罪是最嚴重的犯罪。各個國家的文化傳統或者標準不一樣,大家都亂用這個條款,各國都可以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沒有違背公約的要求,使用死刑的罪名都是最嚴重的犯罪。

  “最嚴重的犯罪”到底該如何定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就此作了一個解釋:最嚴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剝奪他人生命相關的暴力犯罪聯繫起來。但是現在我們看到一個比較奇怪的現象,比如中國銀行廣東支行的三個行長逃到美國去了,中國跟美國談判,要求把他們引渡回來。美國說,你不能判他們死刑,你要判他們死刑就不能引渡他們回去。加拿大也是這樣。為什麼賴昌星好幾年不回來?加拿大說不是我不願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後我們加拿大很多人權(非政府)組織要狀告政府違反《憲法》。因為加拿大的《憲法》是廢除了死刑的,明知道這個人送回中國要判處死刑還給中國送,那政府就下不了臺,總理都可能下不了臺。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國廢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賴昌星送回來了。

  但是對於美國,大家就奇怪了,美國自己也有死刑,為什麼還反對?這是因為美國的死刑是針對一級謀殺罪,所以從法學專業角度說,美國的刑法思想就是死刑針對的是一種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謀殺別人,而不是一種過失犯罪、也不是被害人有過錯的一種犯罪。只有這種情況美國現在是保留了死刑的。按照美國的理解,“最嚴重的犯罪”不能適用於這種非暴力犯罪,貪官、腐敗分子判刑罰可以,但不能判死刑。所以我們答應美國,這些人引渡回來以後會判得比較輕,美國當時要求判15年以下,我們也得答應。這個問題現在就比較尷尬了,賴昌星這個案子,底下已經有二十幾個人判了死刑,頭號分子現在卻不能判死刑,恐怕老百姓也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無禁區

  應當承認我國現在在這些方面的進步是很快的:過去我們修改刑法,哪種罪嚴重了就增加死刑,但這些年死刑基本上沒有增加,而是減少。我記得在立法機關徵求專家學者意見的時候,我說希望立法機關多廢除幾個死刑罪名。立法機關有的領導同志跟我講,你不要寄予太高的希望,能把這5個死刑罪名取消就已經不錯了,問題是徵求人大代表和各個司法部門的意見後,這5個死刑罪名還不一定能夠取消。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公佈給全社會的是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這意味著什麼?應該說有時候中央最高決策層的思想還走在我們的前面。

  不過,就算這9個死刑罪名全部取消了,還有46個死刑罪名,任務還很艱巨。這46個死刑罪名裡面還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裡面的故意殺人罪也要區分很多情況。那些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肯定是要判死刑,問題是故意傷害罪也判死刑,就會導致這樣的犯罪心理:反正殺人是判死刑、傷害也是判死刑,還不如殺人滅口,可能這個案子就破不了了。所以,不僅非暴力犯罪要進一步減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論。

  再者,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有一些情況是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涉及國防這一塊的,也有兩個罪名。過去我們在徵求意見的時候提,有人說部隊、國防這一塊你不要去碰它,還有“危害國家安全罪”也不要去碰。但是現在看來,不是不能碰的,這些問題都要去研究。死刑改革應該是全方位的,沒有禁區。

  編者按:11月8日,由法治週末報社、鳳凰網、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深圳福田區政府聯合策劃、組織的“法治的突破:1978—2014影響中國法治圖書評選”暨新民說法治通識文化系列講座在深圳繼續舉行。著名刑法學者劉仁文作了《死刑的改革與法治發展》的精彩演講。鳳凰網作為該活動主辦方之一,獲授權獨家發表演講內容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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