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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該問富士康的工會做了什么

2015-02-04
来源:新京報

  近日,全國總工會公布了去年10起勞動關系領域的違法案件和勞動事件,而富士康作為“長期違法安排勞動者長時間加班”的企業代表,被點了名。

  《工會法》、《勞動法》都明確了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身份。單個的工人力量薄弱,在遭受合法權益受損時,往往無力與強大的資方對抗。而工人常由於法律知識的缺乏,而無法與資方進行實質的法律博弈。組織化的工會恰恰可以彌補這塊法律短板。

  全總雖不是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但以社會組織的身份,曝光工人維權領域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並公開譴責,這本就屬於社會監督的應然范疇。曝光和譴責雖不具有強制力,但一則可以警醒相關企業避免犯錯或再犯錯,二則也可以提醒相關政府部門在監管上可能存在失職或不足。

  然而,全總批評富士康並未贏得輿論的一致叫好。不少網友認為,這反倒襯托出工會系統在勞工權益維護方面的不力。事實上,富士康也是有工會的,但社會各界批評工會組織在富士康形同虛設。

  此前曾有媒體調查出鄭州富士康選工會小組組長整個選舉過程流於形式,員工拿白條茫然投票。深圳當代社會觀察研究所所長劉開明長期觀察富士康,其曾指出,從富士康一系列的員工跳樓和罷工事件看,工會的聲音聽不到。更有人尖銳地指出,富士康工會成立幾年來所做的“唯一一次活動就是支持郭台銘”。

  2013年,由北京大學、武漢大學、香港理工大學等高校師生組成的“關注新生代農民工計劃”課題組發布《富士康工會調研報告》,認為富士康的工會不及格。由此可見,若是富士康工會能夠積極發揮作用,也不會等到全國總工會點名批評。富士康員工“被工會”現象暴露的問題仍是——企業工會是誰的工會?為誰代言?因此,工會建設只有在結合“基層工人參與”這一點上,才有作用和意義。

  除富士康外,相當一部分企業工會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如果這些工會組織能夠真正發揮作用,或許也就不用全國總工會點名批評富士康了。

  因此,這也提出一個新的問題,就是在新的產業形態和新的產業工人的新形勢下,工會系統當怎樣發揮效力,維護好工人的權益。

  這需要工會系統創新組織形式,規范工會選舉程序,落實工會會員的罷免權;建立真正意義上的集體協商機制,積極處理員工薪酬問題和工廠管理問題。日常生活中,聽工人講述對工會的印象,常常是“過年過節發點福利品,組織組織職工文娛活動”這樣的“福利組織”。其實,工會真正維護好勞工權益,為工人提供法律支持等,也是職工的福利,而且是當下最重要的福利。

  作者:王剛橋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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