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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現真凶:冤案何辜?

2015-05-26
来源:南都

  澎湃新聞報道,在疑似真凶出現數年後,15年前江西樂平奸殺碎屍疑案的多位申訴律師,從5月11日起到江西省高院申請查閱當年案卷,不過十幾天過去並無結果。2000年5月,江西樂平中店村發生一起搶劫、強奸、碎屍案,當地超市老板蔣澤才及一女子郝某遇害,村民黃志強、汪深兵等五人被認定為凶手。

  2006年,除一人在逃外,該案其他四人經江西高院一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最終“鑒於本案具體情況”而改判死緩。2011年底,47歲的方林崽落網,供出多宗強奸殺人案,其中就包括已經有多人在為此服刑的前述命案。

  此後的套路公眾可能會覺得熟悉,疑似真凶一次又一次反複供述,警方、檢方卻當其不存在,甚至在方林崽指認現場時,因當眾承認這起已經結案的命案而“被警察捂住嘴帶走”。事件的另一邊,2013年6月,逃亡11年的汪深兵歸案,2014年6月被取保候審,這被相關人士解讀為樂平五人奸殺碎屍案“重審翻案的契機或將來臨”。但解讀歸解讀,司法的節奏和程序卻未給人以這種確定感,此後又是一年,江西省高院至今未啟動複查程序,也無案件再審消息。

  “真凶”出現,這樣的事公眾已非第一次看到,甚至“真凶”出現後的偵控審各方反應,都在很長一段時間裏出奇地一致。按照刑訴法關於案件再審的規定,疑似真凶出現這樣的小概率事件,無論如何都得算是“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了。起碼作為一種顛覆此前生效判決的新因素出現,司法機關基於主動糾錯而設置的制度性反應,也應當是盡可能及時予以核實,比如啟動所謂複查程序,以查證相關新證據的真實性。事實上,複查並非再審的必經程序,對相關新證據的核實與質證,更應當交給正式的法定再審程序去完成。

  樂平再現“一案兩凶”,但司法機關的反應到目前為止依然相當“謹慎”,申訴代理律師尋求閱卷而不得,這樣的反應很難不讓人聯想此前呼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的類似情況,同樣是“真凶”出現多年,司法機關沉默不語,或者用一句“正在調查”一拖數年。偵查機關法定職責中,包括收集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但似乎只有在這種“真凶”不合時宜地出現情況下,才能看到偵控機關竭力去證明自承犯罪的“真凶”無罪。這樣一種不正常,背後暗含非常清晰的行為邏輯,那就是對既定案件的不輕易翻案,以及對於錯案追究的抵抗,即便出現類似“真凶再現”這樣的小概率事件。

  回頭再看已經在服刑(或者取保候審)的樂平涉案五人,不僅多人存在沒有犯罪時間、不在案發現場的證據,而且被害人頭部右側創口的規則排布以及鈍器傷,也與被告人“亂刀砍死”的供述存在矛盾。甚至根據判決書描述,“案發次日警方勘查命案現場時,4名被告人竟在距現場不到400米的樹林裏分屍滅跡”。證據上的不紮實,以及長達六年波折的訴訟過程,也表明該案的諸多疑問。第一次發回重審,下級法院維持原判後江西高院選擇了“鑒於本案具體情況”改判死緩,典型的留有餘地。但也正是這種較為常見的“疑罪從緩”、“疑罪從輕”,使得疑罪從無原則得不到第一時間、確定無疑地貫徹。

  “真凶”很不合時宜地再次出現,但個案真相卻依然遙遙無期。“我不給,你不能要”,疑似冤案錯案出現,只能坐等司法機關糾正,公民、當事人和律師不能催促,一年,甚至十年,這將使得司法的確定性在冤案的基礎上遭遇第二次挫傷。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此前說,“律師依法在案件細節上較真、在訴訟環節上挑毛病、在起訴書和判決書字裏行間發現漏洞,有助於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從這個角度看,目前江西高院門前的律師申請閱卷,正是律師主動協助和督促司法糾錯(或者說啟動調查程序)的表現。

  在反思和重建冤案預防糾錯機制的過程中,不僅要從已被糾正的案件中汲取教訓,更重要的是,對於有新證據出現的疑似冤案,司法要有及時、主動的制度化反應力,要尊重和保障律師在糾正冤假錯案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和積極作用,要讓公眾看到有錯必糾的決心,而不是見錯必躲、有錯必拖。也只有這樣,人們才會對冤案不再重演抱有更多希望,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對法治的信仰才有重建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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