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如何應對法官辭職潮?

2015-05-26
来源:共識網

  目前,我國法官人數已達到19.6萬人,約占全國法院總人數的58%。而按照中央有關部門要求,法官員額應當控制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39%以下。這樣,必然就有相當原來的法官不能入額。

  隨著法官員額制的試點推廣,許多法官擔心自己失去法官身份或審案資格。於是出現人心浮動,有的辭職轉行當律師去,有的則情緒低落找不到北。這對於穩定法院隊伍、留住優秀人才和審判工作的開展是極為不利的。

  面對如此嚴酷的現實,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跳出這一窘境,確保人心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如何在堅決推行法官員額制的同時充分發揮未能入額的資深法官的作用?

  本文根據中央有關領導講話所折射出的信息,就過渡期內“法官雙軌制”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期望對法官員額制的順利推行和消弭因法官員額制產生的疑慮有所助益。

  法官員額制是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就已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本輪司改決意推行的核心內容之一,其推動力度遠遠大於以往只由法院內部推行的司改動作。所以,它不論是對於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確保司法公正公信,還是在提高法官職業待遇等諸方面,都是具有跨時代意義的。

  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指出:“員額制是按司法規律配置司法人力資源、實現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責任制的基石。……員額制關系到這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敗,必須堅定不移地按照中央要求推進。”孟書記在強調“堅持標准,嚴格控制員額比例不動搖”的同時,還要求“制定實施員額制方案要穩妥,充分調動廣大司法人員積極性。要講清政策,對具有法官、檢察官身份而不能進入員額的,過渡期內身份不變、原有待遇不變。”

  根據這一說法,在過渡期內就可以有兩類法官並存,即已入額的“額內法官”與未入額的“額外法官”,也就是本文所稱的“法官雙軌制”。

  “法官雙軌制”在過渡期內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按照法官員額制第一批試點法院的做法,入額法官需通過考試這一關卡。這對於年輕法官來說應該是個福音,但對於雖有豐富審判經驗卻又年齡較多的資深法官而言則是個不好跨越的門檻。因而自然就有相當部分的資深法官不能入額成為員額制之下的法官。那么應該如何對待此類資深法官呢?通過輪崗分流或到齡退休而實現平穩過渡當然是一種辦法。

  然而將此類資深法官降格使用去當年輕的“額內法官”的審判輔助人員,這不僅對資深法官不公平,難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恐怕連年輕的“額內法官”也不好意思“指揮”曾經是乃至今天仍然是的“師傅”。而若安排這些資深法官去當行政管理人員,則存在人多位少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資深法官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審判工作的領軍人物,比如審判能手、辦案標兵甚至審判專家、勞動模范,在審判工作上棄用他們損失更大的是審判事業。

  所以,如何使用好未能入額的資深法官,發揮其在審判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是推行法官員額制時所必須加以重視和妥善處理的問題。尤其是在立案登記制的全面實行帶來流向法院的案子急劇增多,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管轄標准的大幅提高導致大量案件壓向中基層法院,從而造成中基層法院人案失衡矛盾更加突出的嚴峻現實之下,以“老人老辦法”的傳統做法,在過渡期內實行“法官雙軌制”應該是較為穩妥的方式。

  因為既然未能入額的資深法官“身份不變、原有待遇不變”,那么這種“額外法官”當然也就有主審案件或參與審案的身份與權力,這對於化解嚴酷的人案矛盾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此外,“法官雙軌制”也與法院領導幹部不能與一線法官爭員額的要求具有本質上的相通性和一致性。否則,作為主持審委會的院長和作為審委會委員其他院庭領導不是法官,那還怎么在審委會討論案件?他們在審委會討論中作出的案件處理結論還能要求“合議庭必須執行”嗎?!

  誠然,“法官雙軌制”也可能給司改帶來一定的沖擊。比如,按照上海法院的試點做法,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員額比例分別為占法院人員編制總數33%、52%、15%,而實行“法官雙軌制”將未入額資深法官作為“額外法官”主審案件或參與審案,那么占52%比例的審判輔助人員應當從哪裏來?這是其一。

  其二,按照上海的試點做法,“額內法官”的工資將比一般公務員高出45%,那么承擔同樣職責的“額外法官”呢?

  對此,筆者認為還是存在解決之道的。審判輔助人員不足可以像招聘速錄員那樣通過招聘方式來解決,這應該也是屬於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之列的。而“額外法官”有許多本來工資級別就比較高,要是確實低於“額內法官”的工資,則可以通過辦案補貼的方式予以平衡。何況這些只是三、五年過渡期內的權宜之計而已,過渡期過後自然也就不再成為問題了。(作者:餘文唐)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