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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拐同罪”可行嗎?

2015-06-01
来源:北京青年報

  從最近五年最高法判處兒童拐賣案件的重刑率看,在懲處人販,打擊拐賣行為方面不斷加碼,情節嚴重的已經被判處死刑;但就整體而言,打拐形勢依然嚴峻。一部分法學界人士包括部分被拐兒童親屬則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局面,是因為現行法律對買家懲處過輕,他們呼籲應該修改相關法律對買家“定罪”,實現“買賣同罪”,這樣才能有效遏制兒童拐賣。

  根據網站的民意調查,截至5月30日16時30分,支持“買拐同罪”的網民達到92.5%,由此看來,呼籲“買拐同罪”具有強大的民意支持率,也體現了民眾對於拐賣兒童的深惡痛絕。但是,民意支持是一回事,法律是否應當做出這樣的修改又是另外一回事,“買拐同罪”須謹慎行事。

  從《刑法》規定看,拐賣兒童罪是重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拐賣兒童多人的或者偷盜嬰幼兒等嚴重情形的,則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則是輕罪,根據現行《刑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此來看,在處罰上,拐賣兒童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確有天壤之別。

  但並不等於法律上必須實行“買拐同罪”。從《刑法》原理上講,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無論從主觀惡性還是客觀上的危害性上都是相當巨大的。正是有拐賣行為,才使得兒童脫離父母的監護,流落他處甚至身心備受折磨和傷害,所以,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必須嚴厲處罰。當然,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畢竟收買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比拐賣者而言小多了,收買往往是將被拐賣的兒童留下來自己撫養,並沒有實施讓其脫離監護人監管的行為。所以,拐賣兒童比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處罰更嚴厲,符合《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理,如果實行“買拐同罪”,則會造成“輕罪重罰”的現象。

  實行“買拐同罪”,雖然可以讓我們感覺一時痛快,但其實是“重刑主義”的思想反映,他們過度依賴刑罰來解決問題,同時又相信重刑能解決一切問題,但這種重刑可能收一時之效,卻難收到長久之效。過度使用重刑,可能使人麻木,甚至鋌而走險。如果實行“買拐同罪”,收買被拐賣兒童也會判處長期的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那么,恐怕有些人會懼怕而收手,但是,有更多的人則是會變本加厲地阻礙他人進行解救,隱匿甚至是傷害、殺害被拐賣兒童,如此,從社會效果來說,重刑反而得不償失。

  從《刑法》的角度來治理拐賣兒童,一方面我們要加大對拐賣兒童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加大打擊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從現實角度看,公安幹警異地解救被拐賣兒童往往是難之又難,遑論對收買的行為進行治罪了。所以,要加大警力和各地警方的協助配合力度,讓收買被拐賣的兒童行為能得到現行《刑法》的懲處,使《刑法》的規定能落到現實中。當然,在《刑法》上也可以適當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量刑,例如,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成“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一律做出犯罪評價,這是可行的。(作者:楊濤)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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