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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海外被綁,政府贖不贖?

2015-05-29
来源:中國日報網

  近年來,中國在公民海外保護方面所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進步。就在不久之前,也門內戰和尼泊爾地震當中,中國政府組織遇險中國公民撤離的速度之快、規模之大,給全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國式撤僑”成為近年來幾乎所有的“中國式XX”當中最令人驕傲的一項。

  然而,祖國在海外保護自己公民的能力是不是越強越好呢?換種表述方式,海外保護本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正當利益,政府的責任邊界到底在哪裏?需不需要有這樣一個人為設定的邊界,抑或海外保護公民的責任應該僅僅受到能力的約束?只要能力達得到,就應該盡全力去保護本國公民,不論代價如何?

  這些問題,在這幾天,被濃縮到了一個已經失蹤了一年多的中國青年旅行者身上。有媒體報道說,這位中國公民在2014年4月騎自行車從印度進入巴基斯坦,不久便在巴基斯坦開伯爾-普什圖瓦省的德拉伊斯梅爾汗(Dera Ismail Khan)地區遭到據稱是“巴基斯坦塔利班”的武裝分子綁架。最近,武裝分子公布了他的視頻資料,並要求得到贖金。

  關於這位被綁架的旅行者,其不幸遭遇除了引起人們的同情以外,還不可避免地引發了誰應該為這起不幸事件負責以及負多大責任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問題之一無疑是政府到底應該不應該向綁架者支付贖金?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人們所說的政府到底是哪一個政府?是中國政府還是巴基斯坦政府?

  如果說是中國政府,那么,支付贖金這一行為是中國政府保護本國公民生命安全的法定義務?還是出於政治以及人道主義責任而采取的政府責任以外的特例行動?這兩種定性哪一種更為准確,實際上取決於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這位公民的被綁架是否因為其在履行中國政府賦予的公務行為而發生。如果公民是在執行公務期間遭遇危險,拯救其脫險顯然是政府的法定責任,那么,政府就應該竭盡全力對其進行營救,包括支付贖金在內。而如果公民身處險境,是其個人自主意願下的獨立行為所致,則政府沒有法定責任對其進行救助,基於人道主義和政治考量而采取的行動便不能是不計代價的,至少,應該考慮這類救助行為有沒有可能危及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比如增大其他在海外旅行的中國公民被綁架勒索贖金的風險。就此而言,必須支付贖金或者必須不支付贖金的觀點都是不夠完整的。情況不同,政府的責任不同,所采取的對策的邊界自然也應有所不同。

  如果說是巴基斯坦政府,自然地,作為合法進入巴基斯坦領土的外國公民,其合法權益包括其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應該受到巴基斯坦政府的保護。但是,這同樣是存在前提的。那就是這位具體的公民有沒有遵守巴基斯坦的法律。德拉伊斯梅爾汗是巴基斯坦恐怖主義活動的高發地區之一,數年前巴基斯坦政府就宣布禁止外國公民進入。這一宣布實際上免除了巴基斯坦政府對進入該地區的外國公民的保護義務。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例上,巴基斯坦政府同樣也只有基於人道主義或政治考量的義務,而沒有法定責任。照這樣說,豈不是這位公民的生命處在極大的不確定風險當中?面對活生生的人命,政府難道還要考慮什么勞什子法定責任和人道主義精神的區別?人命關天,難道不應該竭盡所能嗎?

  很遺憾,竭盡所能或者不計一切代價,在修辭上或許很能打動人,就像有一分希望就要盡百分之百努力一樣,聽上去很美的這些話其實都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不計一切代價是不可能的。因為政府動用公共資源作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沒有代價,至少不可能沒有成本。

  有些人會說,那些都是納稅人的錢,把錢花在拯救一個具體的公民身上,總好過把這筆錢浪費在什么形象工程上甚至被腐敗分子貪汙掉。這種說法聽上去很有道理,實際上卻極不負責任。這種是在假定如果這筆錢不用來支付贖金,就會被貪汙。但實際上,這筆錢如果不用來支付贖金,也可能被用來給許多個患上先天性心髒病的兒童治療疾病。兩種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而且任何人都不能計算出哪種可能性更大些。

  政府拒絕支付贖金,他們會說政府不負責任,而政府一旦支付贖金,他們又會說政府決策不透明、浪費納稅人的錢。甚至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即在贖金交付前大喊大叫要求政府付贖金的人,就是在被綁架者獲釋後厲聲譴責政府浪費公帑的人。同時,也會有一些人堅決主張不可交付贖金,卻又在一旦不幸的事情發生後聲淚俱下地控訴政府不負責任把錢看得重過人命。

  那么,出於人道主義因素,支付一筆贖金讓我們全體納稅人感受一下祖國的強大和溫暖,又當如何呢?這個理由其實也是一個很大程度上受到傳媒支配的現代社會在面臨類似個體事件的時候經常被人們提到的理由,不能說一點道理都沒有。然而問題在於,這種觀點也顯然忽略了現實和潛在的危險,那就是支付贖金的行為既資助了恐怖分子,讓他們有能力謀劃更大規模的活動威脅更多人的生命——巴基斯坦人以及包括中國人在內的旅居在巴基斯坦的外國人的生命,也會向恐怖分子傳遞一個信息——綁架中國公民是有利可圖的,從而威脅更多海外中國公民的安全。有同情心是好的,但同情心不是讓其他哪怕非特定的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的理由。

  那么,是不是說面對勒索贖金的恐怖分子,政府無所作為公眾也可以並應該心安理得呢?當然不是這樣。政府——中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都包括在內——能做和應該做的事情還很多,比如通過當地的部落長老、宗教人士以及社會賢達想辦法說服綁匪,比如支持巴基斯坦武裝部隊向綁匪釋放強有力的威懾信號等等,某些情況下,這些活動的成本甚至比單純支付贖金的經濟代價還要高,然而不論從道義原則還是從實際效果來衡量卻是值得的,以往也曾數次有過成功經驗,相信目前我們的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都在積極地核實情況並為解救這名被劫持的中國公民作出努力。 (作者:葉海林)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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