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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證明身份,不必非得靠身份證

2015-05-28
来源:新京報

 

  前不久,李克強總理兩度開腔痛斥證明“你媽是你媽”等“奇葩證明”。之後公安部表態,將啟動身份證“一卡通”數據平台建設計劃。但就眼下看,身份證明仍不是件容易事兒。

  日前“中山公考‘雙料冠軍’因體檢無身份證遭淘汰”事件,就印證了這點:江西男子肖振東在報考中山市教育和體育局紀檢監察崗崗位時,筆試、面試成績都名列第一,不幸的是,他在體檢前兩日丟失了身份證。為證明自己身份,他出示了護照、戶口簿原件、戶籍地公安部門開具的戶籍證明及機場公安部門開具的臨時身份證明,但均被拒絕,並因此遭淘汰。

  在諸如公務員考試這樣的特定場合,有關部門在身份證明上嚴格把關,防止可能出現的替考、替檢等現象,無可厚非。而該事件引發爭議,倒不是說這種證明不必要,而是指向當身份證遺失後,護照、戶口簿等法定證明文件能否同樣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

  作為爭議一方的中山市人社局稱,根據《廣東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相關規定,居民身份證是考生參加考試或體檢的唯一居民身份證明,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唯一可代替身份證的法定居民身份證明憑證。言下之意,有了這兩個“唯一”,其他法定證件就不被認可。

  可得看到,護照的辦理程序與辦理身份證一樣嚴格,也同樣出自公安機關,同樣有身份信息和主人近照,其證明效力不低於身份證。查詢公安部、民航總局等關於機場安檢的相關法規及規定可以看到,“居民身份證件、軍人類證件、護照類證件和其他可以乘機的有效證件”同被列為四大類乘機有效證件。戶口本作為有中國特色的一種證明文件,同樣擁有法定的證明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第4款就明確,“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如果說護照在國內也可證明身份還是種比照適用的話,那戶口本可以用來證明身份,則是十分確定的法律規定。中山市人社局以一紙《廣東省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就輕易否定了國家法,實則是基層行政管理中“白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口頭(長官意志)”的又一個注腳。就此案看,當事人大可選擇訴諸行政訴訟來維護權益。

  拋開此事看,它反映出的身份證明只能靠身份證的問題,早就到了該解決的時候。一堆的有效證件,為什么就不能證明身份?在很多國家,既無身份證更無戶口本,一個社會保障卡號就可以走遍全國,一本駕照也可同時起到身份證件的作用。在中國,身份證號碼同樣是伴隨人終生的、唯一的身份辨識編碼。在電子數據時代,身份信息的電子化理當成為破解身份證明問題的鑰匙。

  比如,戶口本因沒有照片而難以辨別是否與持簿人相符,這樣的證明責任其實應由證件查驗方來完成。若沒有照片可供現場比對,查驗者應利用全國聯網的身份信息數據庫等進行核實。

  總而言之,在大數據時代,再拿身份證明去為難民眾,已不合時宜,而最起碼的,就是要認可護照、戶口本等在身份證明上的效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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