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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傍上銀監會與監管“無關”

2015-05-27
来源:中國青年報

  一家P2P平台在網站首頁的宣傳頁上,赫然標明平台是“唯一在銀監會辦公的互聯網金融平台”。而在其官網上“聯系我們”中,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金茂大廈(銀監會)6層”。

  銀監會發布澄清公告稱,近日有多個微信公眾號轉發信息,某金融理財平台聲稱辦公地址設在銀監會,並與多家銀行有合作關系,且具有較高收益。“銀監會在此鄭重聲明:銀監會辦公大樓僅為本部門使用,從未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入駐辦公。”銀監會同時提醒投資者,對於此類信息審慎甄別、高度警惕、防范風險。(《北京晨報》5月25日)

  對此,媒體、專家等發起了又一輪呼籲監管部門出台對P2P平台監管意見的聲音。並且,把此類事件歸咎為監管部門遲遲不出台監管政策。筆者認為,借此大肆做監管不力、監管缺位的文章,有些荒誕。

  此類荒誕事件與監管政策“缺失”有必然聯系嗎?借助在銀監會辦公為幌子進行虛假宣傳的目的,在於給平台增加信用、提高公信力、吸引投資者和客戶。這種拉大旗做虎皮的做法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公安等司法部門應該介入,銀監會、商業銀行等都應該“報案”。怎么能夠扯上監管缺乏、監管不力呢?

  其實,目前幾乎所有的P2P平台的不軌行為,都能夠與現有法律對號入座。最主要的違規表現是: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資。對此,刑法有明確的非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存款罪,完全可以對號入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搞資金池、不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資,而是項目融入資金與投資者融出資金一一對應,那么,也就不存在超過平台實力擔保的問題。

  因此,在現有法律法規完全可以對號入座管理P2P平台的情況下,監管的當務之急是依據現有法規查處違法的P2P企業,而不是出台高門檻的監管政策,尤其不能出台所謂的3000萬元資本金注冊門檻的行業准入。監管的重點,首先放在給P2P平台准確定性上。即將P2P平台定性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這樣,就不應該把P2P平台劃到金融類企業裏,也沒有必要按照金融類企業要求標准去監管,比如:要求金融從業人員資格、按照金融性質設置准入門檻等。

  另一個監管重點就是給P2P平台劃定紅線:不准搞資金池;不准非法集資;不准非法吸收存款;不准超過自身實力擔保。同時,P2P平台資金必須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托管,最好引進證券客戶交易結算保證金由銀行第三方存管模式。 (作者:餘豐慧)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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