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0

崔方罵戰判決,不是“各打五十大板”

2015-06-26
来源:新京報

  方舟子與崔永元始於轉基因討論,終於“微博罵戰”的這一檔子事,在法律上有了說法。北京海澱區法院對兩人互訴的名譽侵權案,做出一審判決:兩人均構成對對方名譽權的損害,判決雙方相互道歉,互賠對方45000元。

  判決結果甫出,被不少人認為是和稀泥,但實質上,這個關於名人名譽權、微博言論尺度的判決,絕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個法理透徹的判決,向很多缺乏法律知識的網民,及時厘清了正當言論自由與侵權行為的邊界。

  中國的名譽侵權一般分為兩類情況:誹謗、侮辱。前者違背了真實性,後者雖沒有違背真實性,但因侮辱人格也被法律禁止。事實上,中國關於名譽權的立法仍相對滯後,僅有1980年的《民法通則》,2009年《侵權責任法》中也零星提到。但這並沒妨礙近年來特別是網絡言論興起以來,各級法院積極借鑒國際法理學說,構建中國名譽權的法理框架。

  而這次海澱法院的相關判決,可以看作當今中國司法界對言論邊界的觀點的集中展示,這也令其超出了普通意義上名譽侵權案判決的價值。

  這次涉事二人崔、方,都是公眾人物,從法理上來說,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要受限,也即堅持“權利克減”原則。這次法院方面判決裏稱方、崔“享受了較多的公眾關注及相關便利,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也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認定哪怕方舟子使用了“暗箱作業”、“忽悠”等用語,也未達到惡意侮辱、誹謗的程度。

  此外,法院方面還明確了“確信真實”原則,為今後媒體的正當批評(哪怕是有錯誤的報道)提供了必要的豁免。相關判決書稱,崔永元指稱方舟子“一邊300萬美元在美國買豪宅一邊在網上哭訴安保基金不夠用了”,均有一定事實依據或結合上下文分析,屬於崔永元主觀上“確信真實”的誠實意見,不構成侵權。這也跟公眾人物“權利克減”原則契合:言論“不真實”本身不足以構成侵權,而是證明言者有“實質性惡意”。

  實質上,前面說了“容忍義務”“確信真實”,都是在拓寬言論自由的邊界,但方、崔兩人為何最終都被認定侵權了呢?一者,方、崔二人稱對方是“瘋狗”、“流氓肘子”,這些侮辱性言論被認定超出了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的邊界。其二,即使對公眾人物,“故意歪曲事實”也能構成誹謗,比如法院認為,方舟子明知崔永元公益基金10%的管理費是由紅十字會提取,還故意暗示其被崔永元私吞,從而構成誹謗。

  崔方罵戰,因公共議題而起,但這不影響個中的是非法律裁斷。而相關判決對人聲鼎沸的網絡時代言論自由邊界的廓清,意義遠不止於個案本身:對於正當的批評,特別是對於公共人物、官員的批評,法律仍應給予必要的寬容,哪怕這些批評未必達到100%真實,但只要屬於“確信真實”,沒有“實質性惡意”就不能構成侵權,以避免過度打壓造成輿論寒蟬效應,但這種批評權也該被收束到非人身攻擊的法律框架中。 (作者:玉素)

[责任编辑:郑婵娟]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