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王姝)正在審議的《網絡安全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擬授予省級政府采取限網等臨時措施的權限。但省級政府采取限制網絡通信等臨時措施時,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批准。
上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網絡安全法(草案)》。中國人大網公布了草案全文,6日起面向社會征集意見。
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條,涉及網絡設備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等方面。
【立法原因】
網絡攻擊威脅電信國防等設施安全
當前為何要針對網絡安全立法?中國人大網同時發布的“關於草案的說明”,作出了解釋說明:網絡入侵、網絡攻擊等非法活動,嚴重威脅著電信、能源、交通、金融以及國防軍事、行政管理等重要領域的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非法獲取、泄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信息,侮辱誹謗他人、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活動在網絡上時有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而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淫穢色情等違法信息,借助網絡傳播、擴散,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立法說明】
內外資同等對待不實行差別待遇
草案明確提出建設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草案也強調網絡空間主權,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絡,以及網絡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在“關於草案的說明”中,解釋稱: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和延伸,網絡主權原則是我國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參與網絡國際治理與合作所堅持的重要原則。為此將“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
“關於草案的說明”中同時強調,草案起草注意借鑒有關國家的經驗,“主要制度與國外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並對內外資企業同等對待,不實行差別待遇”。
擬授權有關部門阻斷違法信息傳播
如何保證網絡信息安全是網絡安全法的核心內容之一。草案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置違法信息、阻斷違法信息傳播的權力。
草案明確: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用戶不實名禁提供服務
草案強調網絡實名制,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網絡運營者如果沒有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了相關服務,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境外存數據可吊銷執照
草案將用戶數量眾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絡和系統,列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范疇。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境內存儲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
如果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未經安全評估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網絡數據,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政府可啟動應急預案
草案對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制度作出了規定。要求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同時對網絡管制作了規定:“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區對網絡通信采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用戶權益
隨意搜集用戶信息可處50萬元罰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草案明確提出了這一規定,要求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