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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不能再拖了

2016-09-07
来源:華商報

  作者:楊鵬

        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將其視同工傷都不違背立法本意。

  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但腦死亡後如果家屬堅持繼續治療呢?深圳某企業員工家屬童先生就因為妻子繼續治療無法認定為工傷,從而與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我國醫學的死亡與法律的死亡定義不相統一,成了深圳市人社局被告上公堂的導火索。最終,童先生一方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

  單從法律的角度說,無論是地方性的《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還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都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所以,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法官據此駁回童先生一方的訴訟請求確實沒有什么問題。可是,法官判決沒有問題,不等於他所遵從的這條規定也同樣沒有問題。事實上,類似的案例,媒體公開報道中已經出現過多起,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近年已經引發過多次公共大討論,可以說,之所以有“48小時之限”,應該自有其一定道理,但因為剛性有餘、溫度不足備受詬病,呼籲修改工傷認定標准的聲音日漸高漲。

  2012年,山東一建築工人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搶救期間勞務公司要求醫院用呼吸機維持其生命,“一定要堅持住48小時”,家人在咨詢了律師後才知道“原來超過48小時就不算工傷、公司就不用賠錢了。這讓家裏人都很為難,想救活父親,但又擔心拿不到賠償”。這起案例讓人看清楚——企業為了逃避工傷賠償,在惡意拖延救治時間,而家屬也面臨著“保命”還是“保工傷”的艱難抉擇;2014年,北京阜外醫院麻醉科副主任醫師昌克勤醫生,因腦幹出血在手術室暈倒,搶救一個月後死亡,超過48小時沒有能夠認定為工傷,再次激起了網絡激辯。新華社當時就發表評論指出,“工傷認定的關鍵不應是時間,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將其視同工傷都不違背立法本意。而我國工傷認定中過於糾結於搶救時間節點,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當然,也需要指出,因為國內目前並沒有腦死亡立法,這使得一些出現腦死亡狀態還依舊繼續治療的案例,難免在客觀上放大了“48小時之限”的弊端。假如腦死亡被承認的話,出現腦死亡即“拔管”,就可以避免一些工傷認定基於時間限制上的糾纏和麻煩。然而,知識更新易,情感轉變難,這個社會雖然已經開始公開探討腦死亡,但距離為腦死亡立法恐怕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相比較而言,修改工傷認定的標准,應該要容易得多。當深圳爆出又一起“48小時之限”的案例,是時候該做個了結了,不然,類似案例還將上演。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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