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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槍案揭示出“以偵查為中心”的弊病

2016-10-21
来源:澎湃新聞網

  作者:澎湃社論

  偵查機關既是標准制定者,又是刑事案件發起方,所謂“偵查中心論”便有了制度背景。

  10月18日,福建高院官方宣布,該院依法作出決定,將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案。法院複查該案後認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原審劉大蔚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

  2014年,18歲小夥劉大蔚通過QQ向台灣賣家網購仿真槍24支,隨後這批貨被福建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鑒定認為,其中20把具有致傷力,屬於“槍支”。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2015年8月,福建高院維持原判。“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劉大蔚曾在法庭上提出這一請求。

  網購仿真槍案,劉大蔚不是第一例。之前,廣州小販王國其因出售20支仿真槍被指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曆經六年七審,兩次檢察院撤訴,2016年1月,廣州越秀區檢方決定不起訴,認定沒有犯罪事實,王國其不構成犯罪。

  走私武器是重罪,如真的走私超過20把槍支,按照現行刑法,最高可被處以無期徒刑,這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該罪死刑的前提下。而劉大蔚的判決,恰好卡在刑法修正案已通過、但未生效的當口。這也就意味著,福建高院的無期徒刑判決,將24把並未收貨(也就是事實上“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槍支”訂單,處以了可預期范圍內最嚴厲的處罰。

  其實,就連最高法都認為“社會上非法買賣氣槍鉛彈的行為主要是為了娛樂或者供他人娛樂”,而不是立法本意旨在嚴懲的制式火器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的情形下,仍還有不少判例對仿真槍的販賣者施以重刑。

  仿真槍案的源起與核心爭議在於鑒定標准。對什么算是槍支,尤其是非制式槍支致傷力的認定判斷依據和標准,大多源自公安部的相關規定。2008年,槍支認定標准被下調了9倍,槍口比動能從16焦耳/平方厘米,改為1.8焦耳/平方厘米。簡單地說,更多殺傷力並不強的仿真槍,可被鑒定為“槍支”。

  公安部出於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標准嚴控“仿真槍”,有其合理性。但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仿真槍”標准,是否該在法庭上機械套用刑法呢?私藏一把真的制式槍支和私藏一把剛剛“超標”的仿真槍,按一個標准處罰,這符合罪責相當、實事求是的原則嗎?

  這次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再審劉大蔚“走私武器罪”,也是明顯感到了“仿真槍”按真槍量刑的不合理性。

  正在進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宣示從“以偵查為中心”轉向“以審判為中心”,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以偵查為中心”除了刑事案件辦理流程的偵查主導,可能還包括在立法層面,因為偵查機關以“部門立法”方式過多參與,使得司法據以裁量的基准從一開始便不得不向偵查傾斜。

  “以偵查為中心”的弊病,也包含了以偵查機關參與制定的法律法規為司法裁量依據的問題,偵查機關既是標准制定者,又是刑事案件發起方,所謂“偵查中心論”便有了制度背景。“以偵查為中心”的司法,也因此身陷另一場“仿真”危機。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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