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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口奪命風波:輿論戰不能壓倒法律判斷

2016-10-21
来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南都社論

  遊客不守規則、有過錯,與景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綜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去做法律判斷,這是虎口奪命風波中需要重申的立場。

  上世紀80年代有個傳播甚廣的相聲作品,叫《虎口遐想》,用“去動物園看老虎玩兒”串起一連串社會現象,其中就包括園方救援的官僚主義,作者是已故作家梁左。30年過後,相聲段子裏的不少調侃竟然一語成讖。7月23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自駕遊項目發生老虎襲人事件,隨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昨日出街的《南方周末》刊發調查報道,複盤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並對圍繞事件出現的諸多傳言予以溯源。

  事件發生伊始,由於相關信息資訊的缺乏,(現在看來)也包括某些身份可疑的匿名爆料誤導,一邊倒地出現對遊客一方的批評,最有代表性的觀點則指向遊客對規則的漠視,認為“比老虎更可怕的是一個人對規則的蔑視”。彼時的討論,尤其是對規則意識的闡發,即便到現在大體也是站得住腳的,因為基本事實擺在那裏,“可以確定的是乘客下車造成了悲劇”。

  然而,冷靜、理智的公共輿論,不會也不應該因此就輕易推導出動物園方在此事件中完全免責的結論。據《南方周末》報道,在此次事件中,涉事動物園“一些安全保障措施仍然存在漏洞,風險和責任被轉嫁到遊客身上”。在一份入園遊客被要求簽署的《車損責任協議書》中,涉及遊客人身傷害責任的問題,據記者事發後親身體驗,遊客入園時園方管理人員用10秒宣讀入園注意事項,並催促遊客“快走”,而老虎襲人事件的遊客一方則表示,事發當天連這樣的草率的“安全教育”也沒有看到。

  安全教育形同虛設,入園後被園方事後宣稱的“禁止下車”警示,事實上也是“一會兒不可以下車,一會又可以下車”,猛獸區與休閑區交錯。宣稱安全有保障的野生動物園,甚至連一支麻醉槍都沒有,只是“正在申請”。不僅如此,在老虎襲人發生後,園方的巡邏車被指疏於救援,只是在一旁以轟油門、鳴喇叭的方式“共同驅虎”。值得注意的是,在老虎襲人與工作人員下車救人之間的時間間隔是16分鍾,而在法醫鑒定的報告中,遊客死因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而非被老虎襲擊後馬上死亡。

  不守規則的遊客,不讓下車卻下車了,負有安全保障職責的園方,安全告知與救援措施漏洞百出,還原此次事件,顯然不僅是“不守規則的人自己作死”那么簡單。《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次虎口奪命事件中,涉事動物園所堅稱的不負任何責任,並無充分的法律依據。更為吊詭的是,圍繞虎口奪命風波所出現的一些並非事實的傳言以及經過精心剪輯的監控視頻,對遊客一方進行了標簽化和抹黑。南周調查發現,“事發後當晚,有可疑人員主動向至少兩家媒體報料,內容多指向下車遊客的責任”,這裏所稱的可疑人員,一位是涉事動物園工作人員,另一位則自稱是動物園前員工。一樁需要通過司法予以明晰責任的民事侵權糾紛,在動機可疑“輿論戰”引導之下,規則之論客觀上壓倒了原本並不相斥的法律責任分配討論。

  遊客不守規則,不代表園方完全免責,哪怕不守規則的人理所當然該為自己的死傷負主要的責任,也不意味著糾紛的另一方可以因此就置身事外。2015年8月,易勇剛等三名成都籍遊客在三亞大東海景區意外溺亡,由於遊客存在明顯過錯,一審一度駁回遊客方所有訴訟請求,但2016年8月的此案二審判決,法院部分支持了有過錯的遊客方訴求,認定景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部分責任”。遊客不守規則、有過錯,與景區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綜合具體案件的事實、證據去做法律判斷,這是虎口奪命風波中需要重申的立場,也是輿論眾聲喧嘩中的必要提醒。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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