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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產權是政府的首要任務

2016-10-24
来源:財經雜志

  作者:王建勳

  縱觀西方社會18世紀以來的社會經濟發展,正是建立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基礎之上的,沒有這一原則,很難想象那裏的人們能夠安居樂業,能夠自由而和平共處,那裏能夠率先進入發達社會。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通過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十條改革措施,強調平等保護產權、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等,被認為釋放了積極的變革信號,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雖然不少法律中都有產權保護的規定,但要麼是制度設計不合理,要麼是執法和司法實踐中走樣,以至於現實中的產權保護困難重重,甚至由此激發了不少的矛盾和沖突。在這種大背景下,人們期待《意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掃除障礙,推進對產權的有效保護。

  產權的平等保護

  區分不同的所有制,區分不同所有制下的財產權,並進而對它們采取不同程度的保護,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格格不入

  《意見》的一個重要內容是,確立對產權的平等保護原則,清除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歧視性規定。譬如,它指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統籌研究清理、廢止按照所有制不同類型制定的市場主體法律和行政法規,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非公有財產的刑法保護力度。”

  至少就表述而言,這與此前的一些法律相比,離平等保護更近了一步。譬如,《民法通則》第73、75條分別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這樣的表達將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區分開來、區別對待,一個是“神聖的”,而另一個則不是。不能不說,這是改革不徹底的產物。

  區分不同的所有制,區分不同所有制下的財產權,並進而對它們采取不同程度的保護,與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格格不入,因為它們要求平等對待所有的財產權主體和類型,不能厚此薄彼,偏袒一些而歧視另一些,否則,不僅違反公平正義原則,削弱一些財產權主體的積極性,而且會影響整個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

  過去幾十年,非公有制經濟在夾縫中生存,它們在使用和獲得各種生產要素方面受到諸多阻礙,但是,它們克服了重重困難,為中國經濟的發展貢獻卓著。不應忘記,在國有企業紛紛虧損的時候,私營企業對中國經濟做出巨大貢獻。沒有它們,也無法實現中國經濟的騰飛,無法實現未來的可持續發展。

  長期以來,私營企業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尷尬的,它們不是“鞏固和發展”的對象,而是“鼓勵、支持和引導”的對象,它們的財產權也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如果中國的目標是奔向真正的市場經濟,建立真正的法治社會,我們就不應當歧視私營企業,應該在法律上為它們正名,理直氣壯地宣布所有類型的財產權一律平等,一律神聖不可侵犯。

  縱觀西方社會18世紀以來的社會經濟發展,正是建立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基礎之上的,沒有這一原則,很難想象那裏的人們能夠安居樂業,能夠自由而和平共處,那裏能夠率先進入發達社會。

  審慎處理民企產權案

  一些執法和司法機關動輒將民事糾紛上升為刑事案件,將社會轉型中的曆史遺留問題擴大化,導致冤案錯案頻發

  《意見》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強調對涉及到民營企業產權的案件進行審慎處理,糾正冤案錯案。

  它規定:“對涉及重大財產處置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民營企業和投資人違法申訴案件依法甄別,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在處置違法所得時不牽連合法財產……”“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並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准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准,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防止選擇性司法……”

  不難看出,這主要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矯正侵犯民營企業產權的案件。

  近些年來,出現了不少以“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偷稅漏稅”、“涉黑”等罪名懲治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案例,引發社會的擔憂。一些執法和司法機關動輒將民事糾紛上升為刑事案件,將社會轉型中的曆史遺留問題擴大化,導致冤案錯案頻發。

  以“非法集資”為例,民營企業在法律和政策上經常受到歧視,存在嚴重的貸款和融資難問題,通常無法從大銀行獲得資金,無奈之下,只好從普通民眾手裏借錢,而這經常面臨著被指控為“非法集資”的風險。

  這些企業兩頭受氣,生存空間逼仄,不從民間借貸就面臨關閉,但借貸又面臨被治罪的危險。不少的“非法集資”案件是民營企業出於無奈而出現的,從早期的“孫大午案”,到近幾年的“曾成傑案”、“吳英案”等,都存在這樣的因素,正因為如此,這些企業家都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民眾的同情,獲得法律界的幫助和支持。

  造成這樣的案件,一方面有法律規定不當的問題,另一方面有執法、司法隨意的問題,以及選擇性執法、司法的問題。譬如,就法律規定而言,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一直受到各界詬病。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契約關系,即使發生了糾紛,也不過是民事案件,為何上升到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即使因“詐騙”而形成的“集資詐騙罪”,也很容易被誤用或濫用,因為如何證明集資者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一些企業家從民間集資之後,僅僅因為沒有及時還上款,就被扣上集資詐騙的罪名,盡管控告者根本無法證明當事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旦攤上這種罪名,企業往往被關閉,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無論給企業還是給當事人都造成巨大損失。

  這把懸在民營企業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與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多有齟齬。為了推進《意見》的實施,一方面,應當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罪化,如果民間因借款行為發生了糾紛,適用民事法律即可;另一方面,應當嚴格限制“集資詐騙罪”的適用,除非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擅自適用這一罪名,以免將普通的借貸糾紛上升為刑事案件。

  同時,應當對金融制度進行革新,放松乃至取消不當的管制,讓民間參與到金融行業中來,讓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環境得到改善。

  加強保護土地產權

  在過去二三十年,高速的、人為的城市化進程帶來很多問題,包括征收過程中造成的暴力拆遷、補償不到位等,嚴重侵犯了民眾的土地權利

  《意見》還表達了加強土地產權保護的意思。比如,它指出:“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確權和保護制度。”“完善財產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完善國家補償制度,著力解決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擴大化、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合理等問題。”“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續期使用法律安排……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土地都是至關重要的財產,保護土地產權刻不容緩。在過去二三十年,高速的、人為的城市化進程帶來很多問題,包括征收過程中造成的暴力拆遷、補償不到位等,嚴重侵犯了民眾的土地權利。

  盡管五年前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並未能有效遏制野蠻拆遷事件的頻發,這與法令的制度缺陷有關,更與現實中扭曲的利益驅動有關。

  譬如,條例中規定的“公共利益”無所不包,從國防、外交到交通、水利,再到科教文衛、社會福利等,地方政府仍可以許多理由和借口征收土地和房屋。而且,由於分稅制設計不合理,導致一些地方政府財政收入過分依賴土地出售,形成廣為詬病的“土地財政”,其直接後果是強拆不止、房價飛漲。

  另外,由於法律上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規定模糊不清,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向居民收取高額的續期費用,增加了居民的經濟負擔。

  就農地而言,農民的土地產權也因承包經營等制度的弊端時常受到侵犯,村幹部操控土地分配和使用的情形普遍。並且,由於農地不能抵押、買賣,以至於它只能是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所說的“死資產”,不能轉化為“活資本”,因而農民無法依賴土地改善境況。

  為了有效保護土地產權,讓農民致富,亟須變革中國的土地制度,方向應是逐步改造土地國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實現土地流轉的同地同權,從而落實農民的土地所有權。

  無論如何,人們期待保護產權的《意見》成為推動改革的東風,吹散觀念的迷霧,掃清制度的羈絆。財產權是每個人安身立命的基礎,是每個人獲得獨立、人格、尊嚴和自由的前提,是所有其他權利的保障,也是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運行根基。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保護財產權是政府的首要任務。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责任编辑:许淼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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