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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稅局:租房稅負上調10%系誤讀

2016-12-16
来源:證券時報

  12月15日,針對網上流傳的“深圳即將出台個人出租住房將按10%的稅率征收”,深圳市地稅局回應e公司稱,此次政策調整並非新規,而是早已實施,此次征求意見稿只是對現有私房出租的個稅政策的明確與規范。據測算,出租住房的絕大部分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實際稅負率僅為0.5%、非住房僅為1%,稅負水平與現行政策基本保持一致。部分媒體解讀的稅負統一上調至10%或20%系誤讀。

  【背景新聞】深圳個人出租住房暫將按1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深圳地稅局12月14日發布《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列明出租房屋個稅兩種征收方式,地稅局工作人員介紹,此前按稅收綜合征收,個稅與多個稅種一起“打包”征收,該意見稿是首次將出租房屋應繳個稅單獨明確列出。

  意見稿提出,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圍內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並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相應費用,不能提供相關憑證和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而應納稅額等於應納稅所得額×稅率,個人出租住房,暫將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該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實施。

  附公告原文: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圍內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並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采取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征收方式:

  1、納稅人出租(轉租)房屋采取據實征收方式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稅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

  2、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准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房屋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稅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賃所得應合並計算納稅。

  四、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稅稅額,在計算轉租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五、該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采取的綜合征收方式和征收率同時調整,其他稅種征收率及稅率按原規定執行。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责任编辑:肖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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