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日前在紀念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表示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此基礎上,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大授予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亦即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張德江對今后提出了四點希望: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基本法,加強香港特區基本法宣傳教育和維護基本法權威,完善與香港特區基本法實施相關制度和機制,以及加強香港特區基本法理論研究和健全基本法理論體系。
中央在港的全面管治權,無疑是實質的、明確的,絕對不容虛化弱化。根據基本法規定,除了國防和外交之外,中央還有其他權力,包括圍繞對特區法律備案審查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權、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特區政制發展問題決定權、中央政府向特首發出指令權、聽取特首述職和報告權等。這些基本法都有清楚列明,并非新鮮事物;回歸以來,中央一直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然而,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加上「一國兩制」又無先例可循,以致有人質疑相關權力,甚而有人挑戰相關權力;有見及此,中央才須重申在港全面管治權,而相關權力亦確存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透明化、規範化的需要。例如,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第158條第1款就寫明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是,解釋權的行使詳情究竟如何?基本法卻無仔細訂出,惟肯定的是,這不代表中央沒有基本法解釋權。又如,關於中央對特區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權,基本法寫明兩個產生辦法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但於此必經的法律程序之上,究竟是否需要修改,亦須由特首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并獲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相關規定以及香港特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方可進行,其意涵十分明確。
「一國兩制」在前進的道路上,不可避免會遇到各種新情况新問題,亦有對基本法存有不了解、不認識的疑竇。所以,恰如張德江所言,特區政府既要加強基本法宣傳教育、維護基本法權威,堅持正本清源、匡正祛邪,還要完善基本法實施的相關制度和機制,在中央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基本大原則下,制訂和細化有關規定,健全落實基本法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基本法得到全面準確貫徹執行,而加強香港特區基本法理論研究和健全基本法理論體系,致力建構一套適應「一國兩制」要求、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核心、符合香港特區實際的理論體系,為推進「一國兩制」事業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論支撐,誠乃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中央在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同時,亦授權了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國兩制」、「港人自港」、高度自治乃中央始終堅持的方針政策,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才是一切問題與爭議的終極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