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5月1日起下調工傷保險費率 為企業減輕繳費成本30億元

2021-04-26 19:20
來源:香港商報網

 記者今日在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了解到,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稅務局出台的《關於實施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了「分類分步」平穩過渡辦法,同時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廣東全省參保單位統一階段下調工傷保險費率50%比例,預計一年可減輕企業繳費成本約30億元。

 分類分步實現省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平穩過渡

 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規定,廣東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省級統籌工傷保險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簡稱省標準)分別為0.2%、0.4%、0.6%、0.8%、0.9%、1.0%、1.2%、1.4%,並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執行,此前期間暫維持各市原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不變。

 為切實減輕企業工傷保險繳費成本,《通知》採取了「分類分步」平穩過渡辦法:一類是原市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高於省標準的廣州、佛山、韶關、河源、梅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陽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雲浮等15個市,自2021年5月1日起統一下調至省標準執行。另一類是原市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低於省標準的深圳、珠海、汕頭、惠州、湛江、揭陽等6個市和省本級,根據各地區情況實施平穩過渡辦法,即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暫恢復執行本地區原行業基準費率標準;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逐步調整提高其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具體方案由各有關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其中:省本級過渡方案為自2022年7月1日、2023年7月1日、2024年7月1日分別提高與省標準差距的30%、30%、40%);自2024年7月1日起統一執行省標準。

 明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確定辦法

 根據《通知》規定,稅務機關根據用人單位商事登記註冊(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確定其適用的工傷保險行業類別和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用人單位因登記註冊內容及主要生產經營業務變化等原因導致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變更的,應及時到稅務機關確認相關變更信息,由稅務機關根據經確認的相關變更信息對其適用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進行調整(其中:深圳、東莞市按照當地規定的流程程序辦理)。對於用人單位工傷風險類別發生變更的,《通知》規定其浮動費率檔次在原浮動周期內維持不變,以提高操作性。

 推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促進企業加強工傷預防

 為促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發生,《通知》規定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也就是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劃分為若干個浮動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低於一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

 由於省級統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尚需研究制定,《通知》規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另行制定,在此之前各市及省本級仍暫實施原本地區費率浮動辦法。(記者余文蓮)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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