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暴動4男女囚51至56個月 法官指案發時猶如一場 「小型戰爭」

2021-05-05 19:38
來源:香港商報網

 前年10月1日有逾百名「示威者」在荃灣堵路縱火,5名男女於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期間被警方拘捕。5人同被控一項「暴動」,40歲男子被加控多一項「縱火」。其中一名男子早前沒有出席聆訊,法庭向其頒發拘捕令。餘下4人經審訊後全被裁定罪成,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51至56個月不等。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衣着裝備與其他暴力「示威者」相若,幾乎如同制服,在現場出現絕非偶然,企圖助長「示威者」氣焰,協助並參加暴動。

 另一名被告潛逃頒令通緝

 4名被告依次為清潔工陳珩(40歲)、職業訓練局1年級生陳金國(21歲)、程式員李振文(27歲)、香港專上學院2年級學生郭小琴(24歲)。他們同被控於案發當日在荃灣海壩街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指在同日同地縱火。另一被告馮清華早前因沒有依時到庭,已被法庭頒下拘捕令通緝。

 警執法時克制處於下風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發生在荃灣的衝突猶如一場「小型戰爭」,雙方裝備、法律權力及紀律訓練均不對等。警方須遵守法律及受市民和媒體的監察,而「示威者」連自己「示的是什麼威都不清楚」,卻因人數眾多而難以被管制,甚至市民的支持及默許。警方在本案中沒有盡用武器,雙方實際「軍力」不成正比,但警方執法時須容忍及克制。若這是一場真正的戰爭,誰勝誰負根本沒有懸念。

 判刑須具阻嚇性遏同類罪案

 練官續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3名被告當日有確實的角色,他們的背景及品行均良好,惟對於一些涉及嚴重暴力或針對執法者的案件,為了維護社會安寧及維持法治,法庭判刑須具阻嚇性,對犯案者迎頭棒喝,以防止同類罪案出現,否則社會將付出沉重代價。

 練官決定就暴動罪以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陳金國及李振文在審訊時沒有嚴重挑戰控方的證據,減刑至囚4年3個月。至於當日辯稱只是路過的郭小琴,練官則指其說法與事實不符,但接納郭是一個樂於助人的人,亦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最終判其囚4年5個月。

 首被告縱火不顧他人安全

 而另涉一項縱火罪的陳珩,練官斥陳當日不管他人性命、財產及安全,在人口稠密的商住區域縱火,有機會殃及附近的居民,最終就縱火罪同樣判囚4年6個月,其中2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年8個月。

[責任編輯: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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