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黎智英刑恐記者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提上訴今裁定10月審理

2021-06-04 09:36
來源:香港商報網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黎智英,於2017年在維多利亞公園內粗言恐嚇記者,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去年在西九龍法院審訊,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入稟高院上訴。上訴案件今日(4日)在高院首度進行聆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決定,於本年10月29日正式審理本上訴。

 黎智英今天並無到庭,只有律師代表出庭。陳官定出處理本宗上訴案的日期,由於要遷就代表黎智英、現時身在外國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的檔期,陳官最終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審理本宗上訴案,預計需時1天。

 除排期外,陳官今天亦處理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的事宜。根據案件呈述上訴的程序,原審裁判官需要簽署由申請上訴的律政司一方準備的案件呈述書,然後交予處理上訴的法官。但是本案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拒絕簽署律政司準備的案件呈述書,並自行準備另一份案件呈述書。由於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所準備的呈述書有不足之處,故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2條提出申請,要求陳官發出履行責任令,迫令原審裁判官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陳官最終決定,會向原審裁判官發出履行責任令要她簽署。

 被告黎智英(72歲),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事發於2017年6月4日晚,黎智英與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涼亭出席完集會後,黎突然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著其面部,出言恐嚇稱「我實會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等。他否認刑事恐嚇罪,經審訊後,黎智英於2020年9月初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表示,就裁判官的無罪裁決,于去年9月17日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裁判官早前裁決時指,事主被黎指罵後仍「笑笑口」,明顯只當黎在說笑,且他其後繼續拍攝,法庭不相信他受驚。事主在主問時也沒直接回答問題,要控方重複問他數次,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稱,「搞」字的意思含糊,黎沒有其他動作或展示武器,不足以證明他有傷害男記者的意思,相信黎當時沒細思說話內容,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說出涉案字句。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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