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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收受紅包、回扣!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準則發布

严禁收受紅包、回扣!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準則發布

責任編輯:羅維維 2021-11-18 14:49:18 來源:香港商報網

 11月16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將醫療機構貫徹執行《九項準則》的情況列入評審評價、醫院巡查的重要內容。要將醫療衛生人員貫徹執行《九項準則》情況列入醫療衛生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與個人待遇相掛鈎。要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落實《九項準則》不徹底導致出現嚴重問題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還應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衛生健康、醫保部門和醫療機構相關人員責任。

 2013年12月,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印發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准」的通知》,在加強醫療衛生行業作風建設,嚴肅行業紀律,堅決糾正醫療衛生方面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指導作用。為進一步增強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榮譽感,規範執業行為,弘揚新時代醫療衛生人員職業精神,引導形成風清氣正的行業環境,保障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針對當前醫療衛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在「九不准」的基礎上,共同制定印發《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國家衛健委表示,《九項準則》是面向醫療機構內全體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基礎性規範文件,是行業道德、執業規範、群眾訴求的具體化呈現,體現了「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管行風」的行業管理要求,為廣大醫務人員劃清了基本行為底線。

 《九項準則》公布實施後,「九不准」同時廢止。國家衛健委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聯席機制牽頭單位作用,加強與醫保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嚴厲查處違反《九項準則》的行為。對違反《九項準則》的醫療衛生人員,由有關部門視情節,根據嚴重程度、對照參照罰則,違反行政法規的,給予行政處分;違反黨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典型案例,要定期通報。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並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範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範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並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洩露患者私隱。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係,不收受患方「紅包」。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後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九項準則》有關要求,服從管理、嚴格執行。對於違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符合法定處罰處分情形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護士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予相關人員或科室中止或者終止醫保結算、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暫停處方權或者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等措施,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措施,對有關人員依法作出處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等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單位依法作出處理。

 有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九項準則》行為多發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其他嚴重後果的醫療機構負責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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