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今天(22日)宣布,決定因應香港衍生工具市場的近期發展,落實擴大指明合約的名單,以及為結算所參與者引入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制度等措施。證監會同時發表諮詢總結和展開進一步諮詢,諮詢期至今年12月23日。
「設定法定持倉限額的首要目的,是透過限制大額持倉來管控香港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持倉限額制度對於維持本港金融市場的穩定至關重要,故應予定期更新,以反映市場發展。」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說。
證監會決定落實的全部建議,包括(1)擴大指明合約的名單;(2)就某些新合約訂明持倉限額及須申報水平;(3)調高人民幣貨幣合約的持倉限額;(4)就在假期交易的合約施加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5)釐清結算所參與者在哪些情況下不被視為對其客戶的持倉具酌情決定權;及(6)就結算所參與者引入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制度。
證監會又表示,經仔細考慮並檢討相關政策後,為了促進市場發展,證監會將就國際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一套不同的監管方針,即不會就該等合約(內地相關合約及人民幣貨幣合約除外)訂明法定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水平。
證監會現正就關於持倉限額和申報規定對基金的應用的額外修訂展開進一步諮詢,包括 (1)對管理基金或傘子基金的子基金的資產管理人施加額外責任;及(2)訂明,若受託人設有措施來密切監察其資產管理人在遵守《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方面的合規情況,則證監會將認為該受託人已履行其在該規則下的責任。
證監會並同時建議修改對股票期權和股票期貨合約的法定持倉限額,以及移除小型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合約的額外持倉限額。證監會解釋,這些建議旨在配合香港交所(388)落實其就改進交易所層面持倉限額模式而提出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