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11月1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加強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時取證和披露資料的權力,以及提高濫收水費的罰則,從而打擊濫收水費的違法行為。
甯漢豪指出,現時《水務設施條例》及《水務設施規例》並沒有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相關人士提供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或文件,亦沒有條款強制收款人須向付款人提供收據並備存副本。水務監督因此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
甯漢豪續指,《水務設施規例》於2021年5月修訂,至今年10月中,水務署共收到113宗懷疑濫收水費的投訴,當中只有12宗個案能夠成功進行檢控及定罪,1宗個案候審,另外12宗仍在調查當中,其餘88宗個案則因投訴人不願意作證或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而未能作進一步調查或檢控。此外,罪行的現行罰則阻嚇力似乎不足。《水務設施條例》下濫收水費的條款適用於所有涉及水費的處所,包括「劏房」。上述提及的113宗投訴正涉及「劏房」。因此,當局預期「劏房」租客最能受惠於有關修例建議。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六項修訂:
(一)建議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在執行職務時可要求相關處所的註冊用戶、業主、租客或分租客、佔用人或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包括租約、租金和水費的收據或付款紀錄。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有關要求,即屬違法,可被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以及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的往後每天額外罰款(1000元)。
(二)建議規定任何人如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取水費,必須在收到付款當日之後的七天內向付款人發出收據,並從付款日起計的兩年內保存有關收據副本。收據上必須顯示一些重要資料,例如付款人及受款人的名稱、付款人的地址、有關收費的相關時段和付款日期等。違反有關規定可被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
(三)指明如果向水務監督提供任何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即屬犯罪,可被處以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四)為加強禁止濫收水費的阻嚇力,建議將濫收水費個案的罰則提升至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為第三級(10000元),其後再被定罪的個案罰款則為第四級(25000元)。我們亦建議新增條文讓法庭可命令任何被裁定濫收水費的人士向付款人退還多收的金額。
(五)為對「劏房」租客提供更佳保障,建議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披露水務監督在調查濫收水費個案中取得的資料,務求差餉物業估價署按情況根據另一條法例──《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作出相關跟進。同樣,我們建議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作出相應修訂,賦予差餉物業估價署權力向水務署披露有關資料。
(六)現時《水務設施規例》並無說明向其他人收回水費的時間,將藉着是次修例,訂明任何人只可在水務監督發出水費單後,才可向其處所佔用人收取水費的付還。
甯漢豪指,政府會繼續以跨部門及多管齊下的方式打擊濫收水費的違法行為。社會各界對政府加強打擊這些行為,期望甚殷。期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早日完成審議並獲通過。(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