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員 董江南
香港終審法院昨天(12日)駁回了黎智英等7名上訴人就2019年8月18日明知而參與非法集結一案的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本案中,上訴人引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主張法庭應按照該兩案的判決,對控罪做「執行相稱性」測試。終院未採納該項主張,明確指出香港法院不應機械照搬英國判例,而是對「執行相稱性」的法律概念進行了解釋及修正,並將其納入香港早已確立憲制爭議框架內。同時,終審法院強調,人權不應成為非法集會的藉口。筆者認為,該判決符合普通法傳統,是堅守法治精神的體現。
首先,這一判決充分體現了終審法院對普通法傳統的尊重和深刻理解。從判詞可知,終院對英國判例的背景、實際情況和香港的憲制特點進行了深入研究,並認為其中包含的某些法律制度特點與香港的實況不完全脗合;而香港的法律制度必須合乎基本法的立法精神,並高度體現「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也與英國法律存在實質性的差別。一方面,終院並未「一刀切」地否定域外判例的參考價值,而是認真考慮、分析了這些判例與案件的可對比性,體現了普通法包容、開放的精神。另一方面,普通法的精髓在於,可通過「法官立法」機制及時對法律進行完善、調整,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在本案中,終院並未盲信、照搬英國判例,而是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對英國判例所涉及的法律概念進行了適合香港法律制度現狀的解釋和修正。這正是通過「法官立法」,以及時、實事求是地闡述新出現法律問題的明證。
其次,這一判決捍衛了「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違法必究」要求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以確保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法律是社會運作的基礎,所有人和所有權力的運作都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無論何種身份、地位都必須遵守法律,無論誰違反法律規定都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在判決中,法官指出,香港法律非常清晰地規定所有集會須向警方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且沒有法理基礎將集會自由相關罪行規定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外在獨立限制。因此,上訴人以所謂「維護人權行使集會結社自由」 為藉口,顯然難以否定本案控罪的法理基礎。這一判決顯示,香港法院並不會因為被告身份特殊或有所謂的特殊藉口,以影響或妨礙公正裁決。這恰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正如特區政府發言人所強調:「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當地法律為圭臬。」(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