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串謀顛覆政權」案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被判處4年2個月至10年監禁,當中12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被告劉偉聰的原審無罪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早(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法上訴庭指出,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受憲法支持成立的特區,行政與立法機關要有效地溝通,行使賦予的權力。他強調,基本法允許立法會可以否決預算案,但立法會議員不能挑戰憲制秩序。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的謀劃,是第一被告戴耀廷構思、倡導及推行的「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目的是顛覆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屬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連串行為是利用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來實行,造成香港國安法第22(3)條所述的顛覆性後果,屬於當中所指的被禁行為。若有被告同意加入該謀劃及參與連串行為,並懷有顛覆意圖,串謀罪便罪名成立。
針對刑期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該謀劃不可能成事為求情理由,做法正確,而將申請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對於被告鄒家成,原審法庭以他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加刑12個月,沒有原則上犯錯和沒有明顯過重。
另外,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原審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劉偉聰提出上訴,也被上訴庭駁回。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共有47名被告,當中有31名被告認罪,餘下不認罪16名被告經審訊後有14人罪名成立,李予信、劉偉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12名被告原審被判囚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他們其後提出上訴,當中10人包括楊雪盈、黃碧雲、鄒家成、余慧明、林卓廷、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陳志全及梁國雄就定罪和刑期提上訴,何桂藍就定罪提出上訴,認罪的被告黃子悅就刑期提出上訴。(中通社資料圖)